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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社群】網路分享別人圖片,已上馬賽克,犯法嗎?

 

蘋果日報 2015年8月26日  37歲不能拍裸照嗎? 被罵「忝不知恥」

公然侮辱/荖作權
 
 隨著blog、FB等社群網站越來越發達,一個評論、分享恐怕就涉及公然侮辱罪,你觸法了嗎??
 
在新聞中,楊姓婦人截取李女多張性感照,將李女封鎖後轉貼在個人臉書,並發文:「我實在是看不下去了,忝(恬)不知恥,我怕眼睛長了針眼。」

李女接獲共同好友通知,才發現照片遭人盜用。楊婦雖將李女照片臉部打馬賽克,但好友一看就知道是李女,使得李女被網友批評,還被說成是「賣淫的」!

 

我們來看看楊姓婦人觸法了嗎?

根據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只要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了解或知道其狀態,不需要實際上真的看到或聽到就算!

→雖然楊婦將李女照片上馬賽克,但好友一看便知是李女,成立「公然」。

 

 √「侮辱」:指讓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貶損特定的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楊姓婦人發文:「實在是看不下去了,忝(恬)不知恥,我怕眼晴長了針眼」忝(恬)不知恥含有攻擊的意味,故成立「侮辱」

 

因此,楊姓婦人觸犯了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另方面,使用別人圖片觸法了嗎?

 

「著作權法中,照片也屬於創作物的範疇,因此當按下快門的同時,就已經獲得該照片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依法也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任何人都不可侵犯其相關著作權。」

  

李女的照片雖然是她自己張貼在網路上,但並不代表李女「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其他利用,就很像小說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買書的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所以,楊姓婦人擅自轉載李女的照片,也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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