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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拒絕「愛心筆」,你可以!

強迫的愛心筆.jpg 

 

 

強迫/ 推銷 /愛心筆 / 強制罪

 

「同學,方便打擾你一分鐘嗎?」接著就是幾個陌生人滿臉笑容的迎上來開始推銷所謂的「愛心筆」

然而事實上,往往只打著愛心筆的名號,強迫的高額的推銷愛心筆,相信很多人都有經歷過吧?

 

面對推銷人員過度死纏,警方應該會以強制罪偵辦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實成立的機會並不高,因本罪必須要使用投入物理力的強暴行為,或是傳達不利訊息的脅迫行為,但很難想像推銷人員會把人拉緊不放手,逼你買愛心筆,所以要成立會有困難。


比較符合的應該是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但國家的處罰,畢竟是遠水救不了近火,在當下被拗不過而買愛心筆時,但掏錢的時又反悔了,該怎麼辦呢??


在路邊拉人推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訪問交易,也就是消費者沒有主動邀請尋找,而推銷人員自己貼上來的狀況。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七天之內都能退!!!何況是當下馬上退了!所以下次當你掏錢的時候又後悔了,記住堅定的把愛心筆退給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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