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生活上必備的法律常識,線上免費法律諮詢,立即按讚 加入「律師真心話」※※※

【網路社群】原來Line群組罵人有罪?

現今火熱Line通訊軟體已近乎成為大家生活中的一部分

至國小到大學、上班族,甚至連爸爸、媽媽近乎無一倖免~

而今天要跟大家介紹的這則案例是關於Line群組罵人算不算公然侮辱呢?

Line群組罵人 有罪.jpg 

 

2015日10月7日 聯合報Line群組罵同學「機歪」 遭判拘役

首先先說,本案的判決案號應該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5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刑度是15日~不是50日(公然侮辱判50日算偏重了)

接下來一起來看看,為何有罪?
根據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只要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了解或知道其狀態,不需要實際上真的看到或聽到就算!

→法院認為公然只要求侮辱行為能夠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機會看到,即成立;

且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

這群組「103 在幼一甲」,成員合計21人,被告侮辱行為已達於「特定多數人」,故公然成立。


√「侮辱」:指讓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貶損特定的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PS:但針對判決來說,被侮辱的人心理舒不舒服,並不重要,重點在能夠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的人格或地位)

→本案中被告在群組裡傳「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剛剛好就好,做人不要太機歪,人忍耐是有限啦!人在做天在看,如果一定要搞得很難看,也沒有關係啦(你祖母沒在怕的)幹!」、「幹妳娘機歪,妳喉幹,明天出來恭」,雖然乍看之下沒有針對特定的對象~

 

但是法院認為以下三點:

一、「103 在幼一甲」群組是專為被告等21名同學學校生活、學習事務所設立之班級交流平台,這些文字應該不會是指外面的人!也就是,這一個密室殺人案件(誤)。


二、「侮辱」並不需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如果看到的人依據被告行為時之整體脈絡、環境背景等客觀情狀,得以特定被告所輕蔑、謾罵之對象,就能夠成立。

而被告在之前有說「難道是我個人的^問題^嗎?我也有積極參與第二組員的報告,包括上網查有關於要報告的資料,而是第二組員……」等文字訊息,判斷出之前的侮辱是針對同組內的同學。

 

三、依據證人的陳述,法官知道同組內的被害人和被告有爭執,被害人也有侮辱被告等,判斷出群組內的人,都能夠知道被告是針對被害人發表這些抽象性謾罵文字訊息之對象!

 所以,判決被告有罪!       

 

最後還是建議大家,人與人相處,一定會遭遇意見相左或令人生氣的時候;但或許也可能是磨練自已的好機會,為逞一時口舌之快,往往會得不償失,若能創造雙贏的局面,是否才是最堅強的人呢?

 

其他相關

好心line傳提醒,卻觸法

翻群有罪嗎?可告什麼?

天哪!網路上講事實有罪

arrow
arrow

    律師真心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