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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拋棄繼承要知道的十三件事

 

最近很多粉絲詢問:「現在修法已改成法定的限定繼承責任,那我是不是就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這邊要建議大家,若確定過世的人,負債大於遺產,最好還是要去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要知道13件事.jpg

因為在法定限定的制度下,只要被繼承人有一點資產

1繼承人就負有陳報遺產清冊並依債權比例清償的責任。

→若清償的部分沒處理好,很容易要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就沒有負擔債務的問題。

2債權憑證借據要造假其實不困難。

如果前順位的人拋棄,後順位的人就要承受債務,其實拋棄繼承,可以全部順位的人一起拋棄繼承,會比較省事,若不方便,也要記得用存證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的人。

 

而死亡前的拋棄繼承是不生效的,因為人還未死亡,就沒有繼承的問題,自然預先拋棄繼承不會生效。

 

以下跟大家分享嘉義地方法院公告的拋棄繼承要知道的13件事:

法務部為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是困住孩子未來發展的枷鎖」,打破「父債子還」的千年枷鎖,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改採「繼承限定責任制度」,但此僅為「原則」,於例外之情形,民眾仍有可能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替死者清償債務,故請各位死者家屬注意以下這些重要的繼承觀念:

一、繼承不是只有分財產,債務也會繼承!

二、繼承人不是只有兒子!

民眾常常因為錯誤的觀念而認為自己沒有繼承權。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有繼承權外;

血親部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與祖父母(第四順序)都是法定繼承人。

→當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因喪失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辦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時,後順序繼承人就因此取得繼承權,所以當親人往生時,法定繼承人要先確定自己有無繼承權。

父母等長輩、嫁出去的女兒、出家法師、父母已經往生且彼此已經分家或各自嫁娶的兄弟姐妹間,常常誤以為自己沒有繼承權。當死者留下債務時,除了死者的配偶外,沒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的血親最容易繼承債務。

→例如:嫁出去的女兒容易繼承娘家的債務;兒女死亡時,如果他們沒有小孩,父母就會繼承子女的債務;當父母已經往生,兄弟姐妹就很容易繼承對方的債務。

三、債務是看不見的!

很多人因沒聽說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也沒看到有人上門討債,就以為死者沒有欠錢,實際上沒人上門討債是因為死者生前沒有財產,對他討債也沒用,而不是他沒欠債;

很多民眾都是被暴力討債或財產被查封後,才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而且要偽造債權很容易,且死無對證,難以否認該債權是假的!

→例如:在被繼承人死後拿死者的大拇指蓋在本票或支票的發票人欄,上面寫「憑票支付新臺幣二億元」,家屬如何證明這是假的?或在被求償前,知道有這筆債務存在?

四、很多人都是因為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去辦拋棄繼承;很多人都是因為不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因而繼承債務!

但是,民眾辦拋棄繼承,卻不知道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且不知道自己辦拋棄繼承會加重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的負擔,或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取得繼承權而無辜揹債,因此如果要辦拋棄繼承,請全部繼承人(包含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還有最常忽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繼承事實發生時已經受胎但還未出生的胎兒)都要一起去辦。

→請記得:不要只替有聯絡的家屬辦拋棄繼承。或者在未取得繼承權前辦理拋棄繼承,但在取得繼承權後,卻未辦理拋棄繼承,以致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五、辦理拋棄繼承,同時也將不得繼承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有投保人壽保險,但未指定受益人時,辦拋棄繼承者將不能請領保險給付!

因此,如果死者生前留下的遺產比債務多或者家屬不知道遺產與債務那邊比較多時,如果家屬害怕繼承債務,又不願放棄繼承遺產的機會,可選擇法定之限定責任,而不是去辦拋棄繼承。如果想確認死者有沒有保險,請向上網或撥打電話(02)2561-2144向壽險公會聯絡查詢方法。

六、拋棄繼承之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時!

拋棄繼承人自始未繼承遺產債務;因此,繼承人不得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樣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七、辦理拋棄繼承者,常常誤以為他的一切權利都會喪失

但實際上有些權利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者。

→例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等等。

 八、請特別注意下列情形,繼承人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一) 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民法修正後雖採「法定限定責任」原則,但為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之利益,於繼承人依法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實施清算程序者,始著重保障繼承人權益,但是繼承人未進行上開清算程序者,則著重保障債權人權益,因此繼承人如有修正後民法第1162-2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於被繼承人應受清償而未清償之部分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所受之損害,仍應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即於上開情形,如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金額或造成債權人另受損害時,繼承人必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或賠償責任。

1、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如果死者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最初只知道死者有欠甲債務100萬元,此時繼承人A清償該債務後,尚還賸餘遺產900萬元沒錯。

但是如果再有債權人乙主張死者欠他1900萬元時,此時遺產就不足清償債務,每個債權人須依債權比例受償,即每人可獲償:1000萬/2000萬,即1/2,則甲依比例可獲清償100萬×1/2=50萬元,乙依比例可獲清償1900萬×1/2=950萬元,但遺產僅剩900萬元,則乙未獲清償50萬元。此時因A交付遺產100萬給甲,違反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依比例清償之規定,此時,乙可依1162-2條第1項規定,向A行使權利,此時A就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清償乙未獲清償之50萬元。乙也可以向甲依第1162條之2第4項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50萬元。同理,如果日後再有債權人丙主張死者欠他2000萬元,則每位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1000萬/(100萬+1900萬+2000萬)=1/4,甲應受清償100萬×1/4=25萬元,乙應受清償1900萬×1/4=475萬元,丙應受清償2000萬元×1/4=500萬元,此時A已無任何遺產可供清償,因此必須拿自己的財產500萬元給丙。尤其要特別注意的是:A依第1162條之2第5項規定,不可向甲、乙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數額。換句話說,如果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日後如果有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主張債權時,繼承人必須不斷進行清算,不斷更新各債權人應受清償之比例,更重要的是:當後面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繼承人不可向前面的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部份數額,但是後面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而未獲清償的部份,繼承人卻對後面的債權人要負清償責任,如未獲清償,並應負賠償責任!所以,雖然已採「法定限定責任」,如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那繼承人面對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討債時,必須不斷清算,甚至當遺產都已經被拿來清償後,還必須不斷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債的不利益!

2、繼承人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如債權人於法院清算後才申報債權,而該債權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就上開情形,繼承人A於清算程序中清償甲100萬元債務後,取得賸餘遺產900萬元;如乙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向A請求清償1900萬元者,而該債權為A所不知者,僅得就該900萬元賸餘遺產行使權利,就算不足50萬元,也不可向A求償。當A交付賸餘遺產900萬元給乙後,此時已無賸餘遺產,即使丙再來向A求償2000萬元, A也可拒絕清償,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債。

所以,即使修法後採取「法定限定責任」,也必須繼承人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實施遺產債務清算程序,才能確保不會拿自己之財產替死者償債!

(二) 繼承人負無限責任:

如繼承人有民法第1163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即必須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

繼承人如果要避免被指控「隱匿遺產」情事,最好先向國稅局與壽險公會查證被繼承人的財產與保險狀況。

 

九、 各位繼承人如欲主張法定限定責任時,請於知悉其得繼承開始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開具遺產清冊時,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部分,除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外,請特別注意要加計下列財產,如忽略下列財產,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十、 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

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實務上亦常有民眾因不懂相關遺產稅申報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裁罰巨額罰鍰者。

 

十一、請繼承人不要為下列行為,會引起糾紛並可能有民刑事責任:

(一)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以死者名義提領存款或處分遺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罪嫌(如果是執行死者生前交代事務者,最好有證人、錄音、錄影或文書可佐證)。

(二)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處分遺產: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嫌。(在處分遺產前,最好先進行遺產分割,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三)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但已經陷於意識不清狀態時,偽造遺囑、贈與契約: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嫌(遺囑、遺贈、贈與最好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在律師、全體繼承人面前,或者死者生前有錄音、錄影,以杜爭議)。

(四)於法院清算程序終結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十二、曾有死者往生後10幾年,債權人等家屬有錢或小孩長大開始工作後,才出來討債

請各位繼承人把握可申報遺產清冊或可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否則10幾年內,你都有可能被討債,而突然間變得一無所有,且負債累累!

 

十三、如民眾確信本人與被繼承人生前並未欠債,卻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時

請遵期向法院聲明異議,不要以為遇到詐騙集團而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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