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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如何聲請保護令?能保護我什麼?
遭受家庭暴力,往往令人難以啟齒,但為了保護您和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及權益
請撥113保護專線;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的顧慮時,請撥緊急救援電話110。
而除此之外,你還可以申請保護令,讓自已多一份保障!什麼是保護令呢?
首先先了解什麼是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1) 什麼是民事保護令?
法院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安全及權益的命令。
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2) 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什麼?
一、首先,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與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發生,並保護被害人與其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二、相對人(加害人)須遵守民事保護令所規定的事項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我是被害人,若我同意加害人不遠離我的話,是否保護令就無效了呢?
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
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4)我拿到保護令了,但對方不知道有效嗎?
民事保護令核發起,即發生效力,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接到保護令就主張保護令無效。。
(5) 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
請見下表:
種類 |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定義 |
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有急迫上的危險 |
被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上的危險 |
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之必要時 |
聲請人 |
檢察官、警察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
被害人自己 檢察官、警察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
|
方式 |
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
填寫「暫時保護令聲請狀」 |
|
聲請地 |
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
||
有效年限 |
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在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時失效 |
核發時二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二年以下,沒有延長次數的限制,另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6)誰是家庭成員?
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前夫及前妻。
2.現在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人。
3.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4.現在或曾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5.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6.現在或曾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7.現在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丈夫和姨太太、大太太和姨太太。
-->另外該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若符合以下,也可申請保護令:
恐怖情人: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
也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7)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
被害人若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幫忙聲請。
其他注意事項:
受害者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時,一定需提出證據給法官推定犯罪事實,因此一定要留下驗傷報告與醫師診斷書;
然而,受害人常會顧及親人情份,而不想提出告訴,導致沒有及時驗傷!
其實未必要立即提出告訴,受害者有6個月的告訴期可考慮,若沒有及時驗傷時,等傷勢好後就失去證據,
而保留證據在身上,也許也有嚇止對方家暴的作用。
很多當事人常常當下顧慮他人眼光而遲未提出告訴,等到想再提出告訴,卻早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出告訴。
所以提醒大家,若被家暴
1.留下驗傷報告與醫師診斷書
2.具有6個月的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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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資料參考: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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