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提供生活上必備的法律常識,線上免費法律諮詢,立即按讚 加入「律師真心話」※※※

【生活】癮君子注意,家裡吸煙被判有罪!

吸煙對很多人來說,應該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了!雖然很多地方禁止吸煙,頂多不吸或換地方吸就是了

但為什麼連在自已的家裡吸煙也會有事?這感覺好像滿倒楣,到底法官是怎麼判定的?以下一起來看看!

GOOD

2016年1月4 日蘋果日報 二手菸害呼吸困難 法官判菸味禁飄上樓並賠2.5萬

新北市一棟大廈5樓陳姓女住戶受不了樓下洪姓鄰居父子愛抽菸,二手菸一直飄到她家,害她咳嗽、打噴嚏, 於是提告要求洪家父子不能讓二手菸飄到她家,

還要賠她5萬元精神慰撫金,洪家父子則稱,大廈內抽菸者不僅他父子2人, 陳女不能把窗外飄進陳家的菸味,都算在父子頭上,但新北地院查出,陳女曾多次跟管委會反應,甚至報警處理,

還為此買了兩台空氣清淨機,因此判洪家父子不能將屋內菸味飄入陳家,還須賠償陳女購買2台空氣清淨機費用14900元,以及1萬元精神慰撫金,等於須賠24900元。

 

新聞中的判決字號應該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

有興趣者可以上網查全文來看。

 

法院首先討論

到底被告的行為算不算「侵害原告的人格權重大」?

1.認為被告抽菸產生二手菸之頻率、時間及次數,還有原告屢次報警尋求協助解決

顯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

 

2.再參酌現今社會型態及生活習慣,同時衡諸社區居民為一居住共同體,

應彼此折衝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居、 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而認為「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

應比「人民住處抽菸之自由」更重要

 

3.加上兩造建物為上下樓緊密相連之建物狀況,以及人民對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基本需求以觀,

認被告已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甚明,所以即使被告並沒有違反菸害防制法而受行政罰沒有一定的關連

 

接著有侵害行為後,還要看到底原告有沒有受到「損害」?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意見,認為短期暴露於二手菸環境,

會出現咳嗽、頭痛、刺激眼睛、喉嚨痛、打噴嚏、流鼻水、噁心、 呼吸問題和心律不整等症狀

只要暴露於二手菸30分鐘,足以使不吸菸者血管內產生氧化壓力造成漸進式傷害,導致血管內細胞損傷、

心血管硬化,增加心血管疾病罹病率;而如長期暴露,則會造成更嚴重的胸腔問題和過敏症

例如氣喘、支氣管炎和肺氣腫,還會增加心臟病和肺癌的罹患率

 

(其實這裡被告可能可以爭執,例如:到底什麼叫『暴露於二手菸環境』

這些傷害發生的機率等等, 但看起來被告沒有找資料來爭執這點)

故最後判要賠償原告購買空氣清淨機的費用,與精神賠償。

 

所以抽煙,不是在家裡就沒事,還是要考量到鄰居的感受!

當然如果能戒煙,也許才會一勞永逸,而且對自已的健康也是最佳的選擇!

arrow
arrow

    律師真心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