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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社群】在自己的FB發言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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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 中時電子報〈中部〉網路威脅要殺人 大學生被判刑

網路上有許多年輕人喜歡在自己的FB盡情發言,有時候會有一些比較超過的言論,這時就有觸法的可能。

新聞中的廿三歲逢甲大學李姓學生在自己的臉書上寫:「我一定會殺了妳們。」、「殺人就是我唯一的路。」、「今天,我已經確定要拖哪些人下地獄了

。還有,也知道誰來礙事的話誰可以不用留情宰了。」、「絕對要把她們殺死......絕對要殺死她們..」、「就按照原先計畫宰了垃圾豬.....」、「果然還是只能殺了死豬還有那些垃圾」等言論

 

雖然被告一再宣稱自己沒有恐嚇的意圖,但是法院仍認為:

√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與本罪該當;

→也就是說,行為人若主觀上知道發表的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這件事就好;

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經發生實害」

(大家是不是已經人心惶惶,出門都要結伴),其實不重要。

 

被告在供不特定多數人均可閱覽、觀看之臉書網頁上,發表如上面說

對民眾生命加以侵害之言論,致使公眾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就成立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縱使被告所答辯,其實並沒有想讓人害怕,就像是一種自我暗示發洩的行為而已,然此亦僅係被告自身之想法,外人實無從自前揭聳動之字眼裡探知。

尤以現今社會發生眾多莫名的恐怖兇殺案件,值此時刻,又何能期待無人對前開被告所PO之詞字,閱覽、觀看後,不產生恐懼者?

 

加上被告又沒有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且一審判決後,被告又繼續於臉書上公開訊息上發文,發表不適當言詞,所以法院認為被告毫無悔意,不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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