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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官司打贏了,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經過繁複而仔細的民事程序後,好不容易打贏官司,當事人都會期待自己的權利得到滿足。

但要對方心甘情願地把財產拿出來,往往還是有難度,既然對方不願意自願的執行,就需要透過強制執行,

讓國家來協助我們實現權利,否則勝訴判決不過也就是白紙一張,沒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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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權利人要執行的內容不同,而有不同程序。金錢債權的執行和非金錢債權(土地的移轉、交付子女等)之執行

固然有不同執行方法;即使同為金錢債權之執行,對於動產之執行和對於不動產之執行也不盡相同 。

 

而今天向大家介紹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如下

(一)  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狀:

根據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執行名義的名稱:判決、本票裁定、某些經公證的契約等等
  3. 執行的標的物:法院原則上不會去幫你查對方名下有什麼財產,所以必須自己去查,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拿勝訴判(或其他執行名義),去稅務機關付費查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和收入
  4. 聲請執行的理由。

(二)   附上證明文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條的規定,需提出證明文件

e.g. 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   繳納執行費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 則每一百元收七角。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為地之法院為之;其不再同一法院者,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的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債權人應依此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而強制執行最大的困難在於如何知道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名下有財產的意思)

因為若無法知道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或債務人並無財產,則好不容易拿到的執行名義也沒辦法強制債權人履行。

因此,就得確認債務人名下是有財產或收入時,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才能順利求償。

 

那如果已經知道債務人沒有財產?

為了拿債權憑證(因為以後債務人可能可以繼承遺產等),難道還要強制執行,白花高額執行費嗎?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28-3就規定,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直接說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法院可以直接發給憑證,這種狀況就只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

只是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就還是要補徵收依正常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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