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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時事學法律】用小米盒子下載電影,竟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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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6日  蘋果日報 用小米盒子下載電影 竟然挨告了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買了機上盒「小米盒子」,用來觀看電影、連續劇等,不料陳男使用後不久,突然遭片商華映娛樂控告他以BT下載電影《黃飛鴻之英雄有夢》,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但陳男否認。士林地檢署查出,陳男家中的無線網路未設密碼,可能遭他人盜用IP,不起訴陳男,檢方另提醒民眾,小米盒子支援BT下載,呼籲民眾使用時小心觸法。

 

新聞中檢方指出,市面上販售的多款電視機上盒有支援BT下載功能,使用者下載的同時,也會上傳分享部分片段給其他下載者,因此無論是用電腦或是機上盒進行BT下載

→都構成《著作權法》的重製和公開傳輸之犯罪。

 

√所謂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    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而該等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傳統單向傳達著作內容之方式有別

且該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之要件,並不以利用人確有實際傳輸或接收之舉為必要,只要處於其他人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即為已足。所以經由網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提供予加入之會員在會員各自選定之時、地觀覽,即合於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行為。

 

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法院於104年度刑智上易20判決談到:

依實務一貫見解,行為人如果是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    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並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不至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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