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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通姦不起訴卻要賠錢?為什麼

2015年11月17日 蕃新聞  牧師滑進摩鐵「開導」小三 卻害老婆得憂鬱症

 

如本篇標題,本篇主要介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不同!

就以這篇實際案例向大家解釋

事實不多講,大家看新聞連結就好!至於判決的話,應該是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這個判決是兩位女性的戰爭。是女朋友針對妻子提出的民事訴訟二審上訴,因為一審判女朋友需賠償妻子40萬,女朋友不服而上訴。

 

女朋友上訴的理由中有一點提到à檢察官無法證明兩人確有通姦之犯罪,所以下不起訴處分

這裡和大家解釋,刑事的犯罪,和民事的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刑事案件:例如竊盜、通姦等,雖然多數涉及個別的受害者,但是所構成的傷害對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安全都有影響。是國家要找行為人算帳,原則上,刑事法是由國家執行起訴(亦可自訴),判決原則上就是有罪、無罪等。

 

民事案件:例如離婚、契約糾紛等,是關乎個人或團體(如有限公司)的利益。

所以,原則上,民事訴訟是由私人起訴的,既然是私人之間的事情,多半就是請求被告金錢賠償。

 

我國刑事的通姦罪,實務多半認為需要以兩名被告間有性行為的發生為成立要件。因此,即使小三與先生三更半夜同處一室,睡在同一張床上且衣衫不整,雖有可能構成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卻可能無法構成刑事通姦罪。

 

判決裡也說,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民事法院當然可以自己斟酌民事程序的全部辯論過程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

 

所以法院認為在民事上,審酌參酌雙方財力後,認為上訴人破壞被上訴人婚姻,造成被上訴人與丈夫離婚,家庭破裂,事後復未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被上訴人原諒,及被上訴人因丈夫外遇而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等情,認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可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精神慰撫金於40萬元之範圍內,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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