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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前夫/妻不給看孩子怎辦?我要探視權

 

離婚後,孩子往往是雙方最關心的部分,然而,當監護權不在手上,孩子沒有跟著自己,

而跟著另一方時,自己便只能與對方協議探視孩子的時間;

可是很常見的狀況是,離婚後,對方卻各種方法去阻礙你看孩子,這時該怎麼辦?

不給看孩子

之前有與大家介紹過:離婚後,如何爭取孩子監護權?

今天再與大家說明,若雙方協議或法官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對方時,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其實仍享有探視的權利,因此有探視權的那方將可執行探視及將孩童帶到探視者家中過夜的權利。
→法官裁定監護權給爸爸,那媽媽就有探視權,
其實並不需再另外申請探視權或會面申請。

 

如果擁有監護權那方禁止他方探視小孩者,有什麼處理方式呢?
√根據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來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探視來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

→也就是說可以向法院提出探視權變更

方法一:探視權者可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名詞解釋:

假處分中的這個「假」字並非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

是為了保全債權人金錢以外的請求,而對於請求的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保全程序。

主要是為了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或就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所設
e.g. 爸爸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媽媽擁有探視權,而爸爸不給媽媽探視小孩,並阻擋探視(見面、電話等等),這時媽媽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假處分或請求職權變更。

→假處分是使監護權那方的暫時無法使用監護權。

因此若是請求職權變更,則就還需打監護權官司,進行變更孩子的監護人。

 

方法二、探視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請求定期探視子女。若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的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95條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如果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一方未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強制執行程序點我看

 

而在實務上,很多當事人遇到的狀況與想了解的問題

Q:對方故意將孩子送出國怎辦?

→你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不能見自己的孩子,對許多父親或母親而言,相信是件很痛苦的事。

特別是有些怨偶,竟會想為了氣前夫或前妻,故意將小孩送到國外。)

 

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惡意妨害他方行使探視權,程度情節重大的話,其實就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這時,看不到小孩的一方,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的規定,請求惡意妨礙的他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目前實務上,已有不少的法院判決賠償,且部分判決參酌惡意妨害的嚴重程度,判決不低的賠償額(10萬以上)。

 

或許有些朋友會覺得,在探視子女的領域中,有沒有賠錢根本不重要。但其實,提出侵權行為的訴訟,一定程度上也是一個施加壓力的策略。

如果審理結果法院是認定成立的,也可能有助於爭取更優渥的探視方法哦,因此,這個途徑也是可以參考。

點這看精神賠償多少錢才合理?

狀況二:離婚後,我想讓孩子對方斷絕關係,是否可以嗎?

→不行,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斷絕親子關係的訴訟,所以就算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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