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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學法律】勇夫護孕妻勒死竊賊遭判刑

張姓慣竊2014年10月25日潛入台北市北投一戶民宅,他見何姓屋主夫妻回家,躲進廁所仍被發現,海軍陸戰隊退伍、熱愛健身的何姓屋主為了保護老婆便與張姓慣竊進行打鬥,結果警方到場後,張已奄奄一息,隔日便不治。

當時檢察官以過失致死起訴,引起輿論譁然,到底法律上是怎麼判的呢?

判決字號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結果上來看,屋主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

→也就是這3個月刑期不會馬上執行,只要屋主2年內不要再故意犯罪被處罰到一定的程度,這3個月的處罰就當作沒這件事。

 

在刑法審查上,屋主的行為符合過失致死是沒問題的!但重點要看這個過失致死合不合理?

(e.g.法警執行死刑也是構成殺人罪的行為,只是因為是職務上正當行為,所以不會處罰)。

 

√法院認為

  1. 刑法上正當防衛,是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

 

  1. 倘若行為人反擊,就反擊的時間而言,雖符合急迫性的條件,然於客觀上若不具備實施反擊的必要性,或實施之方法(或手段),有失權益均衡之相當性,只能算防衛過剩行為,還是可以處罰,只是可以減輕。

 

  1. 被告偕孕妻返家,陡然遭遇躲藏家中之竊賊對之揮拳攻擊,而被害人身高172公分,身材精壯,又不知是否攜有凶器,一旦逃脫,極可能對被告懷孕之妻子造成威脅,則被告於此危急情形下,採取與被害人扭打並徒手緊拉其衣領,將其壓制在地之防衛手段,是有必要。

 

  1. 但是被告所實施之防衛手段,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自法益權衡觀之,不無失其權益均衡之相當性,而超越防衛行為之必要程度,仍屬防衛過當,不得據以完全阻卻違法,亦堪認定。

→法院認為為保護自己和孕妻,不能犧牲竊賊生命,所以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

 

這邊我認為是值得討論的,因為正當防衛的基礎在於「正義不用向不正義低頭」畢竟你(本案的死者)被打就是因為先做了壞事,所以一般來說,正當防衛在學說上是不以利益權衡、保全法益之優越性或手段目的相當性前提

也就是允許為財產而犧牲高度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更何況是本案中為了自己和孕妻的安全,犧牲竊賊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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