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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學法律】女嬰鎖車內,嫌車窗貴不破窗有罪?

有些家長出外時,偶爾會貪圖一時之便而帶小孩放在車上,但一個不小心把小孩鎖在車上,若沒有及時發現的話,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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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815 Ettoday新聞雲

桃園一對張姓夫妻14日不慎將6個月大女兒反鎖BMW車內,花了半小時請來鎖匠才救出人,卻被網友質疑,當下不願讓消防員破窗,難道一片5000元的玻璃比性命重要?對此,女嬰父親在網路上怒嗆「一堆鍵盤魔人」,他說,當時車上冷氣開著,也跟警消確認過小孩狀況,後來商討可以等鎖匠,是大家誤會了。
 

首先,如果在場處理的警消人員,若憾事真的發生,是否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四章,也就是第36條以下有及時強制之規定

也就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主要有以下的方法: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例如對於站在高樓上想要跳樓的人,強制抱他下來,雖然可能暫時限制他的行動,避免造成他生命喪失。

 

就此案件,若小朋友的生命已經產生具體危險,如果家長仍拒絕讓警消破窗,但警消還是可以即時強制賦予的權力加以破窗救人。

更嚴格的來說,消防人員應有義務對於眼前正在消逝的生命施以援手,如果僅因為家長無理的要求而站在旁邊,眼睜睜看著小朋友失去生命,警消人員還可能因此漠然的不作為而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第二,針對就無理的家長

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這有可能成立對於兒童及少年的身心虐待或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主管機關得對父母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千萬不要因小失大了。

 

另外也要呼籲主管機關,在法所容許的範圍內,給予基層最大的協助,別讓基層在執行勤務上連最基本的尊嚴都沒有!要當基層強而有力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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