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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私訊挨罵,可提告什麼?

 

現代人互相聯絡,常常會透過臉書、LINE或是電話進行聯繫

包括玩遊戲私訊、FBLine、簡訊、PPT傳訊等等,在這些狀況下,受到別人謾罵,可以告對方嗎?那可以告什麼?

一般大家第一時間會想到的大概會有以下三種

毀謗罪、妨害名譽、公然侮辱,那能提告的是哪一種?一起了解:

私訊被罵,私訊挨罵

首先毀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係屬於妨害名譽罪

√是在刑法第309條到314條的條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章節

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在於見下表: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

刑法310條誹謗罪

條文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私訊

提告

11私訊無第三人,故無法

11私訊無散佈於眾無法

誹謗罪:所陳述的內容較具體有評論的意味(例如:x女星陪睡),可以用別人會不會信以為真來判斷,像散布女星陪睡,有可能有人相信就屬於誹謗罪;但是散布女星是豬,這大概就不會有人相信,而較有可能是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並無有具體的評論,意見表達(例如:比中指、吐口水)

 

不過,話說回來,雖無法成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那會不會成立恐嚇罪呢?

 

關於恐嚇(詳請看這篇 恐嚇罪成立要件)

高等法院表示:「人與人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起,輒相謾罵,你來我往,尖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心生畏懼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心生畏懼等,為判斷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 2200 號刑事判決)

 

民事責任部分:

因人格權是民法上權利的一種,若因為他人的謾罵而導致精神上受到痛苦、傷害,這是屬於人格權受損的一環,依然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只是不是很容易成立

相關的法條是民法184195

只是民事的話,就一切要自己來了,因為警方是不受理民事的,所以要自己寫訴狀給法院提起訴訟喔~民事訴訟之流程點我看

另外成不成罪,還是要個案認定~能提告可不等於就會成罪。

 

法院判決需賠償案例如下:

其中部分簡訊內容,上訴人係以比喻性器官之「老陰莖」、「基賣」(臺語音譯)、「老睪丸」、「老激邁」(臺語音譯),明指性交之「操你老母‧‧」、「幹你娘」、「幹死你娘」,及極具人身攻擊之「潘亂飛賤豬公狗公」、「不要臉老睪丸‧‧」、「賤母狗公豬生出來的敗類」、「豬老爹,亂插又愛亂幹」、「你幹你媽了沒?」「潘亂飛,低賤就,南飛吧呵」、「失敗野獸‧‧井底豬狗!北美白豬,中國豬」等語,對被上訴人予以謾罵,究其用語實相當不堪,且上開文字內容,係以性器官、性交影射等用語侮辱被上訴人,並藉由「賤」字冠上動物、畜牲之語句,貶抑被上訴人人格,衡情實難為一般人所能忍受,確已達貶損被上訴人個人對自己內在價值之評定;況上訴人係於1日內以連續數通、接連多日不分時段傳送簡訊方式傳遞如上所示內容,依社會通念及一般經驗定則,亦足認對於收受訊息之人,必然造成精神及心理之沈重壓力、無奈與委屈,當屬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人格法益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無疑。」故判決被告需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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