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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離婚,能否要回聘金/金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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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姻,走到盡頭,往往就是撕破臉了~

而最常聽到的就是男方向女方要求還當初訂婚時所送的聘金與金飾了~

在法律上,女生有歸還的必要性嗎?

首先,來看看聘金的解釋

聘金屬於一種有條件的贈與(也就是說,我送你這個東西是有條件的)

>>而男方送女方的目的,就是為了結婚,所以,既然婚已經結了,當然就不能夠再把錢要回來喔

 

Q2.那有沒有離婚賠償呢?我身心重創

√依民法1056條  有離婚損害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例如太太和小王通姦導致老公訴請離婚獲准,老公就可以順便在訴訟中向老婆和小王請求損害賠償。

點我看>>判決離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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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律師,我們沒登記,但已宴客,那能要回聘金與金飾嗎?

沒登記的話,婚姻就沒有生效,頂說說是成立婚約。

如果分手,依民法第979-1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也就是說因為訂婚所給的聘金,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都可以要回來。

 

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不包括離婚,因為婚已經結了,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不然就不能要回聘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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