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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學法律】私密照外洩之刑責?

這幾天鬧的很兇的女藝人私密照外流事件,似乎越演愈烈

熱戀中的情侶,往往都會拍一些兩人間的親密照,並不意外

2017年7月26日 王心凌私密照外流死  (中時電子報)

私密照

只是若未經對方同意,擅自進行拍攝的話,會有法律的責任嗎?

根據刑法第 315-1 條第2款規定(妨礙秘密罪),處罰: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知名藝人就新聞上所公佈的資料來看

男方照相的動機,可能是「想拍、爽、作紀念」這類原因

à這很難說是法律上的「有故」

 

但女方當時正在午睡,因此並未得女方的同意便進行拍攝

à所以「無故竊錄」成立是沒問題。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又要如何解釋呢?

à這是指女藝人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進行不欲公開之上廁所、歌唱、談判或睡眠等都算

 

但要注意的是,若女藝人所處的環境並無法確保隱密性

例如睡在透明之玻璃屋或野外空地沐浴或更衣之類的,當然被拍就沒話說了!

 

可是本案中,據新聞說明,她是睡在閨房裡,穿的又很少,那當然是符合本罪要求的非公開的活動或隱私部位。前男友去拍他(不管有沒有流出),就是犯罪。

附帶一提,在實務上一些前情侶性愛影片流出的案件中,常常爭執的點會在於被拍攝者(通常是女生)知不知道、同不同意,所以在開庭的時候會當庭播放性愛影片,一秒一秒的看,確認女生臉上有沒有錄影紅點、有沒有看鏡頭之類的,來確定到底女生同不同意被拍,來判斷到底算不算「竊錄」。

以前辦案經驗不多的時候,當庭看影片時還會有點不好意思,現在就麻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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