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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之前有和大家介紹過,目前的繼承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也就是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如果不夠還,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

不過畢竟沒有拋棄繼承,所以債權人若認為繼承人有繼承到財產,還是會來找繼承人,也是挺麻煩的~故當你確定被繼承人確實只有債,沒有財產時,可以考慮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之流程

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一定要以書面向死者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並準備(法院訴訟輔導科都有全套例稿唷!)

1. 聲請狀(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或點這下載所需書狀範例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5.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

(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如果是爺爺過世,爸爸拋棄,那兒子就會成為繼承人,這時候要通知兒子,讓兒子也起算三個月的拋棄時間)。

6.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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