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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在意的「再議」,如何成功「再議」?
幫當事人爭取到成功機率不到10%的「再議」^^
今天就來介紹下「再議」吧,首先,「再議」是刑事案件才會有的喔!
當受到侵害時,我們到警局報案,或至地檢署提告,希望正義能獲得伸張
但當證據不夠或其他原因,對方沒被檢察官「起訴」時,案件就會被駁回
這時若不服?你必須提出「再議」
「再議」:當檢察官對被告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要在7日內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據法務部統計,2014到2016年間,民眾提出告訴(含告發)的案件,起訴率只有13%到15%,也就是說有大部分的案件,檢察官認為不會成立犯罪,所以沒有要把案件送到法院。
這時,告訴人就會得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感覺要配上多拉A夢拿道具的音效)!
告訴人若不服,需在7日(簽收當日開始)內提出再議!就是要檢察官和高等檢察署的檢察官看看原本偵辦的過程有沒有問題!
至於再議的理由沒有限制,但主要是以下三種:
1.提出新事證
-不容易,因為該提的東西應該都提過了,不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突然又冒出新東西。
2.指出原本偵辦的問題,也就是哪個證人沒問、哪個資料沒調。
-由於偵查不公開,告訴人不見得知道有哪些證據,或是證人有沒有老實講,也不太容易。
3.最差的是寫作文,說檢察官的認知違背社會經驗,是恐龍之類的
-光靠這真的很難,因為社會經驗不是你說了算。
根據法務部統計(102年3月),再議大概只有不到1成3的成功機率
(87%都被駁回,不能再高了XD)。
所以建議大家不熟法律又想提告的話
最好是在一開始就請專業人士協助,到了要再議的時候,你只有不到七天讓委任的律師了解所有案情,以及寫再議狀,很多時候實在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啊!
*至於再議被駁回後,法律上是有交付審判的程序,但這個成功機率大概和拿到五張ACE一樣,有空在介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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