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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如何陳報遺產清冊?優缺點?

 

親人過世已經很難過了,但如果沒有好好處理繼承,可能會讓人更傷神喔!

我國現在繼承制度,目前有法定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兩種,詳細說明看這篇「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知多少?

如何陳報遺產清冊

√法定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繼承多少,還多少,不用特別向法院做什麼。

→所以如果在親人過世後,沒去做什麼動作,基本上就是採限定繼承喔

如果沒有打算拋棄繼承,建議還是要去法院做陳報遺產清冊,比較有保障喔!

陳報遺產清冊有什麼優點呢?

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優點>不必承擔突然冒出的債務風險

雖然沒有陳報遺產清冊,依然會受到限定繼承的保護,

但如果有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公告請死者之債權人限期陳報債權,繼承人就只要還自己知道和已陳報的債權人就可以,沒陳報的債權人以後跳出來要錢,就只能看遺產剩下多少再拿。

例如:A留有遺產80萬,繼承人B向法院陳報後,C陳報債權20萬、D陳報債權20萬,B清償完後,又有E跳出來主張A欠他100萬,這時候E就只能拿40(80-20-20)

 

沒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缺點>面臨不確定的債務風險

繼承人就會面臨不確定之風險,因為沒辦法確定到底有欠那些人錢,因為債務是看不見的,可能會導致用遺產還完之後,還要拿自己的錢出來還!

例如:例如:A留有遺產80萬,繼承人B知道AC20萬、欠D20萬,B清償完後,又有E跳出來主張A欠他80萬。依照正常的狀況,原本E可以照債權比例拿66(80/120),但遺產因為B亂還所以只剩40萬。那E少拿的26萬就要B拿自己的錢出來還!

 

所以陳報遺產清冊很重要!如果亂寫會怎麼樣呢?

關於「遺產清冊」,一般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總財產歸戶資料」,作為清冊的底本,再加上如果死者有投保死亡保險沒指定受益人、名下舊車、退休金、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等等,都要陳報唷!

之後面對債權人時,就可以提出「自己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憑證,例如:蓋有法院收文章之陳報狀及遺產清冊附表,就可以保護自己。

 

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一、期間:繼承人在得知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

二、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三、應提出聲請狀 聲請狀可至這邊下載 點我下載 (請直接下載,勿線上編輯)

四、應準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陳報人印鑑證明:可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遺產清冊。

(四)全體繼承人名冊。

(五)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之清算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應行之程序:

() 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 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 提出有關文件。

() 違反清算程序之責任:

1. 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

2.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 不當受領之數額。

3. 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 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4.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 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六、費用: 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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