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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蓋在別人土地上房子被要求拆屋還地怎辦?

最近剛好取得一勝訴判決,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不用被『拆屋還地』

所以就順便整理了一下,與大家分享~

在台灣,無論是土地或是房子,都是高價出名的

如果住了好多年的房子,後來才因為一些因素,被要求拆屋還地,這時該怎麼辦呢?

拆屋還地

常見像是

1多年前可能地主同意蓋屋,然而物換星移,土地異主後,被地主要求拆屋還地

2或蓋房子時,不小心有一小部分越界到隔壁,被對方要求拆屋還地

 

那該怎麼辦?法律上該如何做,才能不被拆屋還地呢?

 

對土地所有人而言:只要土地為他所有,且占地的建築物是被告的,原則上就可以認定該房屋是無權占用土地,則要求拆屋還地,和要求返還或遷讓土地。

 

√若被告可證明建築物是有合法的占有權利,這時候就可不用拆掉

 

免拆除的狀況一:【土地所有人蓋房屋時,並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

民法第796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立法理由是說:『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遇有逾越疆界之時,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應即提出異議,阻止動工興修。若不即時提出異議,俟該建築完成後,始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則土地所有人未免損失過鉅,姑無論鄰地所有人是否存心破壞,有意為難,而於社會經濟,亦必大受影響,故為法所不許。』

 

因此,土地所有人如果知越界情事而不異議,那土地所有人之後就不能再要求拆掉了。

 

免拆除的狀況二:【被越界的鄰地地主,知道有越界的狀況,而沒有即時的提出異議】

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不過占有20年後,只是可以【請求登記】成為地上權人,但是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所以房屋還是要拆掉的。

 

 

免拆除的狀況三:【房屋和土地本來是同個人的】

民法第425條之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也就是A本來在自己的土地上蓋房屋,但之後把房屋賣給B。這樣原則上就會認為A的土地應該容忍B的房子使用,所以B的房子不用拆,就當作B有和A租地。另外,民法第第 838-1 條也有些類似(但不完全相同)這樣的概念。

 

當然在具體個案和舉證上面,常常會因為不同狀況而有不同主張,所以當遇到這樣的案件的時候,由於牽涉的房屋或土地價值不斐,所以大家一定要趕快尋求律師協助,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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