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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公司賺錢不發年終獎金恐違法-年終獎金請求權

年關將近,大家最期待的莫過於年終獎金了!

今年公司會不會發呢?能收到幾個月的年終獎金呢?

如果公司明明有賺錢,卻不發年終獎金給員工,有什麼辦法能爭取嗎?

年終獎金請求權

 

首先來了解一下關於年終獎金,在法院的想法,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是屬於公司老闆對於員工的勉勵或獎賞,而且每年的每年獎金皆不相同,甚至不一定會發送,因此會認定年終獎金並非薪資

也因為非薪資,故公司老闆在發放年終獎金的事項的標準與資格,就受到主管機關或政府監督與控管的程度較輕。

(注意!是比較輕,年終獎金還是有法條規定的↓↓↓↓)

 

√年終獎金的請求依據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29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法院相關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判決認為: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1條之規定自明。又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29條亦定有明文。是勞工如於分配獎金或紅利之年度,全年工作並無過失,雇主即應依法給付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這個條件下,公司老闆在年終時,稅後若有盈餘,就表示正職且無過失的員工需要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若公司老闆不發放,就有機會向老闆主張『年終獎金請求權』
 

採用勞基法第29條相關判決補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雄勞小字第26號判決)

 

【其他狀況1】 任職時簽定勞動契約

在到職時,往往求職者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契約書),這時基於所簽的契約關係,也同樣享有『年終獎金請求權』

 

【其他狀況2】新員工未滿一年有『年終獎金請求權』嗎?

新員工,工作未滿一年,是否也能要老闆發年終獎金

若是新進員工則是在入職前的工作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另外特別約定『年終獎金比例發放』的款條,不然工作未滿全年的員工,欲要求『年終獎金請求權』是滿有困難的喔~

 

其他狀況3任職時簽定保證年終幾個月

任職時所訂定的勞動契約就約定『保證o月年終』

例如在任職時就有保證年薪14個月,那多出來的2個月,本意雖然是屬於年終獎金的發放,但因為已經成為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中『薪資給付條件一部分』那這時2個月的年終,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工資』。

 

所以老闆若對於年終獎金發放的,誤以為可任憑自己的心情給付,想給就想,不想給就不給這觀念是錯誤的喔!若公司有賺錢,則全年正職且無過失的員工就擁有請求年終獎金的權限

老闆對於這項員工的重要權限,是不能任意剝奪或限制的!

 

法院實務上:對於勞基法第29條年終獎金的法律依據,認為屬於『強制規定』也就是公司或老闆在符合勞基法第29條的情況,就有發放年終獎金給勞工的義務;若老闆無正當理由拒絕發送,那麼員工就可以依法請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補充:每年年度的年終獎金請求權限,不受新年度的過失所影響

>>>若員工在108年度整年度表現佳,那108年度則享有年終獎金的請求權,不能因為1091月有過失,公司老闆拒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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