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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事實上法律沒有公訴罪

之前曾幫大家釐清備案其實沒法律效力的觀念

今天再說明也是多數會被誤認的觀念--公訴罪

看新聞時,我們很常聽或看到記者寫觸犯『公訴罪』等語

但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公訴罪』這個名詞。

→→→大家所講的公訴罪正確的名詞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公訴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犯罪不必經過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就應該介入偵查之罪並決定起訴與否,非告訴乃論之罪也不會因為告訴人撤回告訴,檢警就不能繼續辦。

告訴乃論之罪就是犯罪必須經過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法院才能做實質的審理。其實若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就一律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會這樣區分,是因為在某些有特定受害人,而且比較不嚴重的犯罪中(如妨礙名譽、通姦等),這時候會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像是如果老婆都覺得老公通姦沒什麼,那檢察官、法官也不用雞婆跳下去一定要把老公繩之以法。

因此就會設計成告訴乃論之罪,把告訴權人之告訴,當成起訴或有罪判決的必要條件。

 

那什麼是公訴呢?他的對照組是自訴,區別在於指刑事程序是誰提起的。

公訴:只要有人犯罪,檢察官都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自訴:由被害人自己提起,但因為因為被害人可能不具有像檢察官一樣的法律能力,所以條文還是特別限制,要提出自訴必須委任律師,否則是不會被法院接受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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