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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洗澡,判准趕出家門

之前曾介紹過因為不洗澡,所以搶輸監護權

本篇案例則是因為不洗澡,法院判趕出家門~(其中之一的理由)

不洗澡 , 判准趕出家門

時代在改變,可能因從前的疼愛亦或是其他原因導致產生不少俗稱『啃老族』

或是宅在家無所事事,也不願意幫忙負擔家用、家事

 

如果有類似的家人,是否能用法律將他趕出門呢?

也許本件案例可參考看看,一起來了解兒子被趕出家門的原因:

 

本案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提起民事訴訟理由

1.媽媽因癲癇發作撞斷頭椎,全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兒子於媽媽住院2個月期間,整天在家無所事事,媽媽出院後,兒子亦只願做照顧工作中做最簡單輕鬆的23件,約2小時,而其他22小時均由次子一人照顧,經要求其協助照顧,仍置之不理。

 

2.兒子曾經法院成立調解,每月應給付媽媽6,000元,但後來就沒再付,且不分擔家中水電費,經要求分擔一半,亦置之不理。

 

3.兒子非常骯髒,自1075月起至10881年多未洗澡,1088月中旬只洗過1次澡,身上散發出惡臭,令人難以忍受。

 

法院認為:

1. 民法有說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要求他搬出去。因為成年人或以結婚的,在法律上都認為可以為自己負責,要自己養自己。

 

2. 兒子現年45歲,未外出工作,惟有存款約500萬元,並領有退伍軍人18%利息,仍有相當收入,也有工作能力,卻幹了上面那些事,所以被趕出去剛好而已。

 

結論:大家要好好洗澡喔~~歪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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