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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錄影蒐證,是否會侵犯肖像權?能求償嗎?

遇上糾紛,上法院打官司,其中很重要的關鍵就是證據

畢竟法院是很看證據的!然而再蒐證的過程中,像是錄音或錄影是可以的嗎?

是否會有犯法的疑慮?構不構成肖像權的侵害呢?

錄影蒐證是否會侵害肖像權

錄音之前我們有介紹過,可看此篇:偷錄音有罪嗎?能否當證據使用?

 

本篇為大家說明關於錄影蒐證

現今通訊軟體等發達,人手一機,相機畫素也越來越高,隨時拿手機拍照或錄影,成為每個人既容易又正常的事情,更不少民眾會PO上網,有圖有真相等,要大家評評理

只是這時就會有民眾質疑,若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下,能否拍照或錄影嗎?是否會侵害對方的肖像權?對方是否能向我提告呢?

 

何謂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對於自己的外部特徵,也就是五官容貌、形象等

肖像權是指針對自己的外部特徵,他人是否享有製作(例如攝錄影)、公開、使用的權利。肖像權屬於個人的權利,除非授權,否則不能移轉給第三人享用。

 

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肖像權』這個名詞獨立法條做規範,若侵犯肖像權,相關的法條是列屬在『人格權』的一環

 

侵害肖像權的法條是?

V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V民法第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肖像權侵害的認定,法院會考量主要為5面向

  1. 是否是為了損害他人?還是有正當的目的?
  2. 拍攝/錄影的內容是否有惡意或不法的再製、加工
  3. 拍攝/錄影需為在公共空間或第三人也能出入之場所
  4. 拍攝/錄影的對象本身是公眾人物等
  5. 其他特殊情形

 

拍照或錄影蒐證會不會侵害肖像權?

一般來說,只要是為了蒐證所需不作其他用途,在公開場合下,拍攝或錄影時無惡意貶意對方等,錄音、拍照、錄影,是不會侵害對方肖像權的。

 

不作其他用途:例如不能拿來爆料、公開對方個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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