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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著作權保護的著作的要件?_使用自己菜色照片,卻挨告

氣死我的圖片  

2015年 10月14日 自由時報  抓部落客照片當菜單 挨告侵權和解了事

新聞中老闆明明是菜色的提供者,卻因為使用自己菜色的相片被告,大家會不會覺得很不解呢?

這邊就要和大家介紹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的要件。

√依著作權法規定,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法院更進一步說明,著作需要具有原創性,才能成為受保護的著作。

「原創性」之判斷要素,主要包括:

1、是否獨立創作完成,而非抄襲自他人著作者 。

2、是否為自然人之精神創作,而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 。

(例如很多動物什麼的會畫畫,基本上就算大象的繪畫程度可以畫出清明上河圖,這些創作也無法享受著作權)

3、是否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也就是有投入自己的巧思在內。 雖然原創性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

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惟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例如只是拿筆無意識的在紙上亂畫,則會被認為不具原創性而無保護必要。

 

 

攝影著作

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

 

著作權法即賦予著作權之保護。本案中拍攝者既是部落客,對照片必定會多加斟酌,而且可能也會有獨到的拍攝手法,那拍出來的相片自然受到著作權獨立保護。

當然,老闆就菜色要不要被拍照,也能有決定的權利,所以如果想使用這些部落客的相片,不妨當店裡有客人要拍菜色的時候,向他告知給拍可以,但之後這些照片若店家在網路上看到,可以使用,並且在店內立下顯目告示告知此事,也許會比較保險。

(這只是建議,到法院內要證明拍照者真的知道這件事並且同意,可能還是有困難。所以最好還是簽個書面同意書,但就不知道客人會不會願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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