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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一審無罪,二審有罪?Why

大家應該都聽過,同案件,不同法官判,結果就落差很大!

Why? 其實除了法官心證外,訴訟的過程中也會因雙方攻防中的證據或說詞而產生影響

800px-最高法院

2016年49 udn新聞網 同事錢包不見 美容師無罪變有罪

新北市謝姓美容師上班時錢包失竊,後來在林姓同事的袋子裡發現她失竊的證件,報警提告。一審認定包包放置的休息室有可能是其他休假員工行竊,判林女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女曾傳訊息向謝女道歉並承認行竊,內容具體,因此改依竊盜罪判林女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首先,判決內容像是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判決,結果是拘役55日,不是15日

 

一起來看看一審與二審法院上的認定吧!

當事人說詞:

104年4月的時候,在被告包包內,找到被告人5個月之前失竊的物品,被告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謝鈺純、店長李芸珊承認行竊等事實;

 

但後來又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不知道告訴人失竊的物品為何會在我包包內找到,之所以承認是因為物品在我包包內尋獲,我感到很恐慌,且店長說可以大事化小,承認的話可以不追究,我還想在店裡工作,大家都覺得是我偷的,如果不承認大家一定會排擠我,我也不想將事情弄大而讓家人擔心,情急之下就承認

 

但事後我覺得不是我做的為何要承認,雖然事實上看起來就是我做的,但我真的未竊取告訴人物品。」

 

√一審法院採信被告的辯稱,故判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如下:

1、從被告當初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店長認錯的內容來看,具體而明確,顯然並非被告嗣後所辯:出於無奈才草草道歉、純屬應付了事

(律師謎之音:所以真的沒錯的話,千萬別亂認!)

 

雖然被告也說和被害人是同事,被害人常常會翻被告的包包幫被告打卡,如果真的是被告偷的,又怎麼會把偷到的證件放在被害人常常會翻的地方

(律師謎之音:這點我覺得蠻有力的耶…

 

2、二審法院認為,告訴人當日是為了進一步翻找被告的員工證件,才會翻看被告包包的內袋夾層,因而發現失竊物品,一般來說被害人不會翻被告包包的內層夾袋;而竊盜行為人未將竊得物品丟棄的情形,並非不可能,實務上也不乏其例;

尤其本案是熟人間行竊,更不能排除被告竊取告訴人錢包之後,僅取用現金而將其餘個人證件暫予保留,其內心或舉棋不定該如何處理,或伺機欲將該等證件悄悄歸還告訴人,以求息事寧人,均有可能。所以判決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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