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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感情被騙,算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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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幾乎是每個人的一生中,必經過程,有了另一半,就得承擔未來可能「分手」的風險;但如果這段感情中,有參雜了「欺騙」的成份,那可告對方詐欺嗎?

那什麼狀況才能提告詐欺呢?法院是如何認定詐欺呢?以下一起來了解

 

2016年6月1日 蘋果日報 羅織結婚美夢 人妻詐痴心漢323萬

彰化縣有名何姓女子,認識一名施姓男子,明知自己已婚,卻利用施男想結婚的心態,連續以車貸、還錢等理由,與佯稱是同父異母的共犯蔡姓男子,4個月連續詐騙癡心施男323萬元現金。

→本件判決應該是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沒有想結婚沒關係,但隱瞞不想結婚的想法,又利用對方想結婚的心態,向其羅織結婚美夢,使其陷於錯誤,相信被告何女願意結婚。

△而詐取財物,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故構成詐欺取財罪。

 

■實務上相關判決

另外高等法院在104年度上易字第1309號案件

針對這種利用男女間感情信任的案件

指出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

條文內容: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告知真實的狀況是否構成詐欺?

必須判斷個案中到底被告有沒有法律上之告知義務,而不能只是以基於倫理、道德、宗教、社會等理由而認定需要告知真實狀況。

所以仍須視其不告知之程度是否已超過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是否逾越社會上可認相當之範圍。

 

例如:

可能不算詐欺:出賣房子不告知曾經有老鼠在屋子裡死掉

可能成立詐欺:不告知之前的房客在房裡上吊自殺

(因為可能就超過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而有機會被視為詐欺)

 

所以若被告自始隱匿已婚身分,使不知情之告訴人與其交往,並刻意隱匿交易上的重要訊息。

→此一交易過程無疑利用人類情感上之弱點,趁機取得他人財富,破壞彼此間信賴關係,就可能構成詐欺取財行為。

 

詐欺屬於刑事,欲了解更多>>點我看刑事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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