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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刑法305條-恐嚇罪成立要件?

刑法305條恐嚇罪,恐嚇,恐嚇危安.jpg

有人的地方,幾乎免不了糾紛

只是要注意,怒氣上來時,言語若太超過可能會觸法喔!

最常見的大概就是:你再說我就扁你、下次別讓我再遇到等等

這樣的言論算不算恐嚇?能否提告?

今天就與大家聊聊恐嚇罪~

怎麼才算成立恐嚇罪?以下就我們常被問到的提問與大家說明:

首先看法條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Q1:他說,若我不還他錢,他就告訴我爸媽,可否告他恐嚇?

Q 2:她恐嚇我說要報警,是否構成恐嚇罪?

Q 3:他說,如果我再不還錢,他要告我告到死?我可否告恐嚇?

Q 4:朋友詛咒我再不還錢,出門會被遭天打雷劈,可否告恐嚇?

Q 5:我聽朋友說,他到處放話說:只要找到我,他會讓我死的很難看

Q 6:他說,若我不賠他這些錢,他要告我傷害罪

Q 7:甲對鄰居小孩乙稱:「如再來偷東西,就打死你」,另對自己未成年之小孩丙稱:「再發現你偷東西,就打死你」,分別致乙、丙二小孩心生畏懼,某甲所為,是否均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

   

 

解答對照如下:

Q 1:告訴爸媽基本上不算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還是你爸媽會加害你…),加上要求還錢也算正當,一般實務不會認為成立恐嚇罪。

Q 2:報警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有沒有誣告的問題是另一回事,但基本上不會構成恐嚇。

Q 3: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否則提告,這也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不會構成恐嚇喔!

Q 4:恐嚇內容必須行為人有支配可能性,也就是以一般人的立場,得以感受到告知者實際上能左右惡害的發生。天打雷劈除非他是索爾,不然無法控制,不構成恐嚇。

Q 5:恐嚇內容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使被害人知道,不能只對不特定人揚言。如果恐嚇者確定那些朋友會把訊息告知被害人,則仍可能構成恐嚇。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 751 號 刑事判例),這就是蠻個案判斷的。

Q 6:提告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有沒有誣告的問題是另一回事,但基本上也是不會構成恐嚇。

Q 7:實務認為均不成立。因某甲恐嚇乙,係基於防衛財產、避免他人來竊盜的動機;而恐嚇丙,則係其教養懲戒自己的小孩,雖方法不當,但均有正當目的。而且,某甲所為惡害之通知並非確定,也就是是否發生危害,仍取決於乙、丙是否再為竊盜行為。此種附條件、不確定之危害之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

   

最後還是要說,其實很多狀況,仍是要個案判斷~畢竟法律並非~是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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