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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被詐騙集團當人頭戶,成功無罪!

之前有介紹過,以台灣過去的案件來說,自己的帳戶與密碼,無論被以什麼方式被詐騙集團使用,往往都會被當成詐欺共犯,成罪機會相當高

(看之前介紹-被詐騙集團當人頭戶,成罪率)

幾乎很少很少很少無罪的案例,而本案是在二審的時候逆轉無罪

來看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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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6日 聯合新聞網 帳戶給詐騙集團4人受害 人頭判無罪警界嘩然

 

林姓男子缺錢用,從網路貸款廣告中和對方聯絡,被要求寄出自己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和密碼,後來他的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陸續有4人匯10多萬元進帳戶,都被詐騙集團領走,台中地院依詐欺共犯判林男徒刑4月,台中高分院改判他無罪確定。把提款卡和密碼同時給人,實在是太弔詭的一件事。

本案一審看起來,又是一件普通到不行的此類案件,但在二審卻出現了逆轉。

   

法院認為:

1.目前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不易,常見改以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臨時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

如果交付帳戶資料者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提供帳戶者無法防範者,就不成立幫助詐欺。

 

2.每個人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不同,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加上有信用瑕疵之民眾貸款不易,對於代辦貸款公司之要求,多會全力配合,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

 

3.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

 

本案被告所申請設立之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既係因欲辦理貸款時遭人詐騙而交付,且被告於發現可能遭騙,上開帳戶可能遭列為警示戶後,自行前往警局報案,足認被告無恣意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之動機與目的,其既有可能係因遭詐騙所致,則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是否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認識及出於不確定之幫助故意,自應從嚴審慎認定。

 

4.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所就改判無罪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帳戶與密碼真的要非常非常非常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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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帳戶如何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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