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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注意!錯過時間就不能告了~(追訴權與告訴權)
告訴權/追訴權(大家常說追溯權)
我們常遇過不少當事人,一開始問了很多問題,
但最後,又說不想這麼早提告
(有算過要挑時機?也許還想留一絲情面?…)
直到過陣子又反悔想再提告時,卻因錯過時效,導致想告也告不了
這時有些當事人就會問,不是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為何我無法告了?這是為什麼呢?
首先釐清一個觀念
告訴權與追訴權(大家常說追溯期)的概念是不太一致的。
▲告訴權:
當被害人受到損害時,此時就產生「告訴權」。多是適用在告訴乃論的犯罪類型。
e.g通姦罪
通姦屬告訴乃論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亦即,在知道配偶有通姦的犯罪事實及相姦人起,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就不得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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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大家常說追溯權)
其實,法律上正確的用詞是「犯罪追訴權」。
意義是檢察官對犯罪事實,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有無刑罰權』及『刑罰權範圍』」的權力
追訴權的時間,大體來說,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
同樣以通姦罪為例子,依現行法,此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國家對通姦罪追訴權時間則是10年。
檢察機關須在法定期間內,執行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若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追訴權,之後就難以再追訴、審判,亦無處罰的問題了。
至於追訴權期間的計算,是從犯罪的那天開始起算(若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則從行為結束時起算)
刑度區間 |
追訴時間 |
最重本刑:死刑、無期、10年以上 |
30年 |
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 |
20年 |
最重本刑:1年以上3年未滿 |
10年 |
最重本刑: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5年 |
常見刑罰之刑度/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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