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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虐童相關刑責是?

 

近年虐童案件層出不窮,讓人看了好糾心

這二天有則新聞 「新竹有位3歲小男童被人發現全身赤裸站在玄關,全身骨瘦如材,小腿有瘀青,氣的不少民氣到狠父家住處砸雞蛋」

 

2108年9月23日新竹男童遭虐  圖片來源:ETtoday

時事學法律

今天就一起來看看關於虐童,狠父可能面臨的相關刑責會有哪些??

其實,今年201838-行政院會剛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凌虐幼童致死者的刑責,不過是草案所以還沒通過,就在等等了!

 

如果是狠父造成的,那他可能涉及:

 

刑事責任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都還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加重(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事責任

→民事上可能會被停止對於子女的權利

▲民法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行政責任

→小朋友則會被緊急安置

→主管機關也會安排家庭處遇計畫,要求相關人配合辦理

(其實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裡,能執行的事項非常的多,但實際上能力有限,這邊介紹最常見的幾種。)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身心虐待。

-違反的後果在同法97

違反第49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49條或第56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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