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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法律】網路業配/買賣藥小心!常見觸法30清單

最近理科太太因子宮頸癌自我採檢的開箱影片,違反藥事法被衛生局開罰20萬元

廠商同樣被罰,成為網紅挨罰第一人!

理科太太圖

現行Youtube與臉書盛行,生活中的各項大小事(食、衣、住、行),似乎都可看到網美、部落客、Youtuber的業配文~而醫療器材因具有一定專業和危險性,故販賣上受到特別規範,確定賣的人具有足夠能力可以和消費者好好講解用法,避免誤導大眾,否則若弄不好,反而會造成消費者身體損傷。

 

所以法律的設計上,醫療器材的販賣、廣告等等也需事先申請,確認內容核可後,才可進行業配。

 

首先來認識藥事法對於藥物與廣告的定義:

√藥事法24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如果僅刊登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者,得不視為廣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廣告申請常見問題)

>>>理科太太使用YoutuberFB,屬於傳播方法,宣傳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屬於醫療效能,故符合藥事法24條的定義

 

其中我們把兩個要素「藥物」和「廣告」拆開來看

藥物

定                       義

藥事法4條:

藥物是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事法第13

醫療器材是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若對產品判定有疑義,可以去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廣   告

定義

藥事法第 70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基本上理科太太的行為可能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那就會被當成廣告。

 

屬於藥物廣告,可能違反的法條有

√藥事法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66條、第95條:藥物廣告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違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這都屬於行政罰則,所以不會有前科的問題,就是罰錢而已)

提醒要做業配的部落客與網紅們,若涉及藥物、醫療器材、健康食品類等合作,都要先確認是否符合規範。

 

最後提醒大家

非藥商,在網路絕不能販售藥品與醫療器材

藥事法27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否則將處以3萬至15萬元罰款

 

最常見的觸法狀況

出國旅遊,幫親朋好友代購、團購藥品、隱形眼鏡,後來用不完,而網路上轉售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自國外購買藥物回國,也需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

相關資訊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

 

非藥商、個人或普通代購不能販售常見觸法30清單

類別

項目

女性健康

驗孕試紙/劑、排卵測定器、生理週期測溫、美皮豐疤痕、月事杯、衛生棉條

健康測量

血壓計、耳溫槍、體脂機、血糖機 、血脂計

健康舒緩

低周波治療器、熱敷墊、洗鼻器、紅外線燈

健康輔助

助聽器、束復帶、護膝、醫療用手杖、輪椅、醫用口罩、醫用棉棒、採血針

居家使用

隱形眼鏡、隱形眼鏡清潔液、假牙清潔錠、痠痛貼布.ok繃、保險套、酒精棉片

製表:FB-律師真心話

 

其實近幾年考慮大家的生活,衛生局已把居家常用、非侵入身體且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的醫療器材,像手術用口罩、酒精棉,讓藥局能在網路上賣,不過也是有限制的品項,如下:

 

目前食藥署僅開放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與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且有藥商許可執照+實體通路營業場所,才能於網路上販售的有:

第一等級醫療器材:ok繃、束復帶、醫用口罩、醫用棉棒、護膝、醫療用手杖

第二等級醫療器材:體脂計、衛生棉條、保險套、隱形眼鏡清潔液、酒精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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