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生活上必備的法律常識,線上免費法律諮詢,立即按讚 加入「律師真心話」※※

【生活】武漢肺炎相關法令必知

#防役人人有責~大家一起防起來

近期,武漢肺炎似乎有漸漸擴散的趨勢,提醒大家外出務必帶口罩以防萬一

在這段期間務必要與政府法令配合,避免受罰。

→若出現相關症狀,請打政府的「1922防疫專線」通報,讓政府幫助您

 

關於傳染病的相關的法律規範整理如下:

V身邊有親友疑似得新型冠狀病毒需主動自動通報, 隱匿最高罰15

V出入境需配合主管機關規定,隱匿症狀就觸法,最高罰15

V自知患疾病依然趴趴走,導致傳染他人者,最高罰50

V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最高罰300

 

(1)身邊有親友疑似得新型冠狀病毒需主動通報

→就算不是自己生病,身邊有親友的疑似症狀要在24小時內主動通報

武漢肺炎1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依同法第69條,若知情不報,將依法處以最高15萬,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2)不配合檢查和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可能成立

→出入境皆需配合主管機關的規定,有症狀卻不如實填寫就會觸法!

武漢肺炎2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依同法第69條,入境旅客應誠實配合檢疫單位與繳交相關資料,並配合檢疫,若有填寫不實或其他拒絕、規避、妨礙等,將依法處以最高15萬,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3)知道自己生病還到處趴趴走,導致他人感染,可能成立

→若明知而不戴口罩、到處出遊等,導致他人感染就會觸法!

武漢肺炎3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要注意,因為條文寫「明知」解釋上是指直接故意,也就是要對於自己的行為符合上面犯罪的要件,要有高度的認知,和希望犯罪發生的意欲,所以很難成立。不過考量現在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各級政府單位的宣傳,也許成立上會容易一點(?)

 

(4)散播不實謠言,可能成立

→未經證實的訊息,切勿到處傳播,不然原以為好意提醒反觸法!

武漢肺炎4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刑法第 192 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SARS期間,和平醫院有主治醫師、物理治療師等5個人違反臺北市政府與行政院衛生署等單位達成封院共識,而被檢察官起訴本罪。但最後是判無罪,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封院的命令是行政處分,而非法規命令(這有些複雜,而且也蠻有爭議的,有空再講),所以不成立本條犯罪。(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arrow
arrow

    律師真心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