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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副本恐觸犯的的3種法條

開副本是近幾年網路盛行下,流行的一種用語,意思是指在網路的平台上,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姓名、照片、電話、地址、公司、對話紀錄截圖等等),並敘述此人的行為,常見像是(欠錢不還、當他人小三、小王、外遇)等不符合道德或違法的行為

開副本恐觸犯的三種法條

不少網友除了喜歡在網路上與人分享美食、旅遊等等

若遇上與人爭執或糾紛時,有些網友也會選擇上網公開始未(網路公審),要大家一同評評理,大吐苦水。

只是若是對他人開副本的行為,是會有違法的疑慮(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恐嚇罪)

 

尤其不少網友常誤認為:『只要自己所說的為事實,就不會違法,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喔!』

就算您說的是事實,也有觸法可能,之前曾介紹:網路上說事實恐成立誹謗罪?Why

以上就三種恐觸犯的法條做說明:

 

(1)誹謗罪:

√刑法310條誹謗罪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第三項

又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

行為人的言論,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如果被認為和公共利益無關,就還是要被處罰。曾經有判決認為,告訴人雖然之前犯妨害性自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判有罪確定,還在派出所內吞打火機上之鐵片欲自殺,但是告訴人既非公眾人物,其個人之素行私德核與公共利益無關,其亦無忍受他人隨意指摘、傳述其過往素行之義務。

何況,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凡常百姓縱使曾經有過錯,仍應擁有努力更生、重新出發、被人遺忘其過去之權益,才能保障其隱私權,令其得以追求自我人格發展並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則被告上開所張貼之臉書內容,既指涉非公眾人物的告訴人私德事項,顯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還是要被處罰。

 另外,因為網路上分享通常會帶圖文,故往往會成立的會是加重誹謗罪

 

(2)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原則上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以往開副本時多半會公開他人重要個資,甚至是直接公開他人身分證內容,但這些行為都屬於違反並逾越《個資法》規範中可以合法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會有犯罪。但是隨著個資法第41條修法,限縮處罰範圍,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而開副本通常不是為了賺錢或損害別人的財產,所以現在已經比較不容易成立了。

 

(3)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時開副本,可能怒氣較大,故內容涉及恐嚇字句,使人心生畏懼,又會再成立本罪

關於恐嚇罪詳請介紹:恐嚇罪成立要件

 

因此,開副本恐會觸犯的不少,若不注意的話,反而會被提告,且上述的三種法條皆屬於刑事訴訟

不但會有記錄,對方也可再提起民事賠償~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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