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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扶養費&贍養費爭取必知
關於談離婚時的「贍養費」與孩子「扶養費」,我們發現很多當事人有一些奇妙的誤解,本篇就一次幫大家釐清吧^^
1.我沒有孩子監護權,就不用負扶養費!
A:不對喔,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監護權改定而受影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要負擔孩子扶養費到成年(20歲)喔!畢竟孩子你也有份,對吧!
如何爭取孩子監護權看這篇: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2 .對方先提離婚的,所以對方必須給付我贍養費!
A:
第一:所謂「贍養費」→法院判決離婚才適用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二:完全是對方的錯才適用
若雙方都有過錯,法院就不會判贍養費
第三: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適用
並不會因為離婚就陷於生活困難,法院要判給付膽養費的可能性不大
→通常是透過雙方私下協議(利用對方比較想離婚,而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謎之音:對啦,現在新聞上名人離婚贍養費,多半是兩人協議,並不是由法院判決,想趕快擺脫的得先付錢就對了…)
3 .所謂的扶養費就是小孩的所有開銷,對方都要分擔一半?
A:並不是喔!現今實務上判決,是以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為參考基準,再依雙方薪資比例分攤,所以不是說讓小孩唸雙語幼稚園,就可以向對方要求分擔一半費用。
例外:若個案<必要>費用有超過「主計處」的標準,則仍可舉證向對方要求。
4 .當初衝動,離婚協議書上放棄孩子扶養費與探視權,就沒辦法了?
A:
扶養費:父母都有扶養孩子的義務,所以仍可以用子女名義,根據民法1084條第2項、第1116條第2項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
探視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享有「探視權」,而詳細的內容(時間?方式?地點,則是由父母親協議),探視權是不能剝奪的。
5 .離婚協議書上,他答應卻沒給我,我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A:強制執行,還是要透過訴訟,
建議要求對方簽立本票或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若有不動產做擔保更好,因為就不用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沒有意義了。
6.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可在當對方遲付扶養費時,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
A:目前實務上通常不會依協議書的內容,而判決強制執行至孩子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還是會先以執行後六期或十期為最常見。
7.離婚協議,因一時氣憤,沒有索取贍養費,現在已離婚,想再要贍養費!
A:前面有介紹,贍養費需法院判決離婚才適用或雙方離婚前私下協議,現已離婚就無法了!
這時只能就《民法》第1030條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意即,丈夫或妻子,現在擁有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
剩下較少的一方則可以向多的一方,要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EX:
丈夫的資產減去負債有1千萬
妻子的資產減去負債有1百萬
中間差額=900萬
>>>則妻子可要求平均分配=900/2=450萬
最後統整一下,離婚夫妻可向對方爭取3類財產,以下若皆有符合,是3種皆能爭取
類別 |
贍養費 |
扶養費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
條件 |
1夫妻一方需有過失,且無過失的一方,會因離婚而陷入困境 2夫妻協議 |
有孩子的夫妻 |
限採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分別財產制不適用。 若要特定,則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
取得方式 |
1弱勢的一方透過訴訟向對方爭取。 2雙方口頭或書面協議 |
法官依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及夫妻薪資比例進行分配 |
雙方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及無償取得(如遺產)後,少的可以向多的請求的一半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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