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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夫妻買房,登記1人,離婚算誰的?

夫妻若只有丈夫在工作,為了保障為持家而沒工作的妻子,丈夫買房子放在妻子名下,也就是俗稱的「借名登記」,相信應該是許多小夫妻都會使用的方式;然而當情已逝,雙方若離婚,其實也有具有一定的風險。

房子

本篇的實際案件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某對夫妻在婚前規劃婚後生活,因為用丈夫名義買房,可享貸款優惠,所以買房子,只登記在丈夫名下,當離婚時,妻子表示自已有出錢,房子是共有,當初只是用「借名登記」的方式購買,而丈夫表示房子是自己的,與妻子無關?


就此,法院是否有認定「借名登記」的存在?

首先,應該看有無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實際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或處分,來判斷東西到底是誰的?

 

而本案中

1.丈夫否認存在「借名登記」契約,所以太太需就該契約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房子就不是登記在太太名下咩)。

2.證人證詞:當時考量太太不符合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條件,而以丈夫名義購買可貸款金額較多、利率較低

(#雖然可以認為這房子是基於供夫妻婚後居住之目的及貸款條件等考量,但並不能推論一定是兩造合資購買而共有,所以也不足認定「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

3.房子的貸款本息,均自丈夫帳戶扣款清償,太太沒辦法證明其有出資還款之情事。

4.本案中雖然確定太太有付房子頭期款中的二十萬元,但到底為什麼給這筆錢,原因可能很多,非必然基於共有之意思,所以太太主張要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把房子拿回來,是不足採信。
 

→所以日後若真的要作這樣的約定,建議私底下再寫契約,才比較保險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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