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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如何立有效遺囑?5遺囑說明
隨著社會的進步,現代人越來越不忌諱死亡的相關議題討論,其中遺囑牽涉到遺產的分配,不論對過世的或在世的人來說,可以說是最重要的一項。
遺囑生效後(就是寫遺囑的人死亡後),基本上難以探求當事人真意(要觀落陰嗎?冏),所以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就是希望透過這麼嚴格的要求,盡可能的確保遺囑的正確。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共有五種形式
1.自書遺囑
依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
遺囑人自己「親自書寫」(包括日期,全部不能用電腦打字!!)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如果沒有寫日期、忘記簽名,該份遺囑都是無效的。至於日期,只要能夠特定即可,例如:可以寫「某人的生日」、「結婚紀念日」等。
2.公證遺囑
依據民法第1191條規定:
一、指定二個以上的見證人於公證人前口述遺囑。
二、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在遺囑人確認內容。
三、記載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載,以按指印代替
若沒有公證人的地方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密封遺囑
依據民法第1192條規定:
一、遺囑人應該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二、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的遺囑。
三、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如果密封遺囑沒有完成上開要件,但是遺囑人親自書寫,而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也可以認定是有效的自書遺囑。
4.代筆遺囑
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
一、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二、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確認內容。
三、記載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者簽名。
(註: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
依據民法第1195條規定:
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作成遺囑時,才能以下列兩種方式作成:
第一種: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載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二種: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載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因為口授遺囑屬特殊情形,依據民法第1196條的規定
若遺囑人之後能依其他方式作遺囑,從可以作成其他種形式的遺囑時起算,經過三個月,原來的口授遺囑就會失效。
若無法另行作成其他種類的遺囑,依據民法第1197條之規定,則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
另外上面講得「見證人」,也要注意以下的人不能當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最後提醒大家,若遺囑內容違法的話,就算立遺囑的方式是合法,但也仍屬於無效遺囑,
故建議還是找律師審閱與陪同會比較理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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