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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如何聲請免費律師?公設辯護人
說到打官司,大多民眾第一個反應多少有點怕怕的
第二個念頭可能就是要不要請律師
律師費好像很貴?有聽人家說過有免費律師
之前有跟大家介紹過
→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若你符合資格低收入戶、原住民等等就可申請
詳細介紹看這篇:沒錢請律師怎辦?
而國家另有設置一種免費律師-稱為公設辯護人
誰能申請?是人人都可申請公設辯護人嗎?
Q1何謂公設辯護人?
首先,一定是刑事案件才能申請~
(因為民事案件屬於私人糾紛,國家不會動用資源時幫忙喔)
Q2設立公設辯護人的原因?
為維護所有國民無論貧富貴賤都能平等的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
刑事被告若因沒錢,或其他原因未請律師時,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我國因此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職位設在法院編制內,為領受國家薪俸的公務員
Q3哪些可以聲請公設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第31條規定,若有以下情況,被告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
√法院一定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的情形
(1)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4)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5)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6)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法官)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所以重大案件(指刑度重大)的被告,基本上都會有公設辯護人
強制辯護,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被告受到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畢竟代表國家攻擊被告、要把被告定罪的檢察官,和公平審判的法官,都是嫻熟法律的人,但大部分被告並不懂法律,加上重大案件對被告的影響太大,所以會指派也懂法律的公設辯護人來協助被告。
如果資格不符,你還可以:
你可請律師協助代撰書狀,費用會低廉很多!(通常約8千~1萬2)
由律師找出適合的法條與相關判決,做最好的主張~
只是開庭、調解要自己來,而且不能用律師的名義發函給對方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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