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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如何閱卷?聲請閱卷程序

上法院打官司時,如果想說出完整的陳述、提出完整的訴狀,那就必須到法院聲請閱卷(主要是看對造的筆錄與提供的證據),才能決定出最佳的訴訟策略。

雖然說是「看」卷宗,但通常是影印,整個帶回去還是比較方便(另外有些卷宗可以聲請電子檔案,不過電子檔案似乎牽涉法院職員一段可歌可泣的故事…)

那要如何閱卷?不是本人也可以閱卷嗎?

目前我國在閱卷的規定上,民事與刑事並不一樣

如何聲請閱卷

一、民事訴訟

依照民事閱卷規則第二條

能聲請閱卷之人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可聲請閱卷。

一般的狀況是

1.有請律師:請律師處理即可。

2 .沒有請律師 : 步驟如下:

步驟(一):先打電話給書記官確認約定時間能否閱卷。(畢竟有時候法官要用卷,法官寫判決很辛苦,不要和他搶。)

步驟(二):填寫閱卷聲請單(每個法院不一樣,但網路上應該都找得到)後,傳真或到管轄法院親遞,若傳真,記得傳真後要打確認電話給閱卷室(電話聲請單上面會有),確認是否有收到。

*可以委任別人閱卷,但要附委任狀(民事閱卷規則第2條、第4)

*若上午聲請,最快下午可以閱卷;若下午聲請,基本上都要等到明天上午才可以閱。

*卷宗可以選擇本院卷(只有這審級的卷宗,例如二審案件,選這個表示只要閱二審的卷宗,一審不用)、全卷、其他卷證等。基本上我都是選全卷。

 

二、 刑事部份

以往刑事部份不同於民事部分,律師才能閱比較完整的卷。

若是案件還在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偵查中原則是不允許閱卷的,只有在像是羈押程序或是聲請交付審判(所以有些人明明知道再議不會成功,還是提再議,就是為了被駁回後可以聲請交付審判來閱卷,得到某些資訊),辯護人才可以閱卷

至於若是已結束偵查,確定起訴並進入訴訟程序之刑事案件若要閱卷,聲請閱卷之人則有以下幾點限制。

被告自己閱卷: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被告於審判中

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委託別人閱卷:(參照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1、辯護人(含選任辯護、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律師)。

2、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3、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前三項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少年事件之輔佐人:需經審判長同意。

7、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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