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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未成年做保證人行不行?
記得大學民法第一課,教授諄諄教誨的第一個觀念
就是法律人一不做保、二不借貸!
只是如果今天不是法律人而是未成年人,被找去作保的時候,又該如何呢?
2015年 11月25日10歲被父逼作保…18年後負債千萬
台中一名28歲許小姐投訴,父親18年前向台灣銀行貸款750萬元,逼當時才10歲的她和兄姊當連帶保證人,
但之後房子遭到法拍,剩餘欠款591萬元至今未還清;她最近卻接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要求每個月薪水需扣3分之1還款,面對千萬償款,她難過地說,人生變成一個空殼
新聞中的許小姐在10歲的時候,被父親要求當連帶保證人,導致成年後需負擔鉅額債務。
√依民法第13條,10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未成年人。
第76條與第77條之規定,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之目的,避免未成年人因其思慮未周,貿然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致受損害,故規定,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權,目的在於補充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與學說都認為,法定代理人亦得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
就提供擔保而言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曾認為:『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民法第108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若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而以未成年之子女之名義為保證及簽發票據等財產上之法律行為,使子女僅負擔法律上之義務,並未享有相當之法律上權利,除其子女於成年後,自願承認外,不能對其子女生效,揆諸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自明,否則即有悖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目的』
→所以若許小姐的爸爸要求或代理許小姐做連帶保證人,這樣的代理違反民法法定代理之目的,應屬無權代理,除非丙成年後承認該契約
否則銀行應該不得就該保證契約對許小姐行使權利。
(只是這個新聞裡面許小姐看起來是承認了,以後遇到法律問題,還是第一時間詢問律師,會比較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