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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被詐騙集團當人頭戶?成罪率?

詐騙集團成罪率


詐騙層出不窮,而詐騙的目的就是為錢,所以如果不法所得輕易被查扣,詐欺集團就會功虧一簣

因此,詐欺集團就會打著貸款也好、面試也好,巧立名目取得大量的人頭戶。

雖然說提供帳戶者可能真的是無辜的,單純就是人頭戶,從頭到尾也沒分到不法所得;但最後可能仍要扛刑責,是的,成罪率非常高!

因為
一般法院通常認為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

而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密碼結合,尤具專有性,若落入不明人士,更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工具,是以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

 

而且,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收集得來之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人頭戶)從事詐欺等犯罪之用,他們可能會用應徵工作、薪資轉帳、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等不同名目誘使他人交付帳戶

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的查緝與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經過傳播媒體多所報導再三披露,已屬眾所周知之事。

所以基本上,法院都會認為一般人對於帳戶、提款卡等資料流入不相識之人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應有相當的預見,而可能被認為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的詐欺罪共犯。


 
不過亦有法院判決無罪的狀況:

某位被害人被以應徵工作為名目被騙取帳戶的案件中,當被告(帳戶擁有者)未獲「公司經理」回應發覺有異後,旋即於5 日內向員警陳述遭受詐騙要求處理

不僅與其上開辯稱相符,同徵被告對於持有自己金融卡及密碼者竟失去聯絡乙事,甚為在意並已即時處理,顯與一般基於幫助詐欺犯罪之意而自願交付金融卡及密碼者有異。

況自被告交付帳戶之日即103年8月25日、交付該金融卡密碼即同年8 月26日12時36分許至其報警之日即同年9月2日,均未足10日,脫離被告持有至報警為止之時間短暫

非如一般幫助詐欺者通常留有充足時間供詐騙集團運用,更徵被告交付上開郵局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確係遭詐騙所致。最後對被告為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99號判決)。
 

所以以後如果不幸遇到這樣的狀況,建議要盡早反應,也許還有無罪的機會

當然最後還是要跟大家說:

千萬不要把存摺、印章、密碼都交給不熟識的人!因為很有可能變人頭戶

千萬不要把存摺、印章、密碼都交給不熟識的人!因為很有可能變人頭戶

千萬不要把存摺、印章、密碼都交給不熟識的人!因為很有可能變人頭戶

無論他用什麼名目,要你交存摺、印章、密碼基本上就是件非常非常不合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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