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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沒撞到對方,卻判肇逃有罪?
2016年1月28日 東森新聞雲 騎士被嚇到自摔亡 女駕駛沒撞到算肇逃…判刑1年4月
台北葉姓女子開車時嚇到旁邊的李姓機車騎士,2車雖未發生擦撞,但李卻自摔身亡,
葉女認為與她無關,未下車查看;法官認定李男自摔,
因此過失致死罪不起訴,但葉女觸犯肇事逃逸罪,判她1年4個月徒刑。
俗話說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同理,城市車輛眾多,不管有沒有開車,只怕很多人都發生過交通意外。
通常若感覺和自己無關的,大家頂多看一眼就離開了,但本案例出現後,大家可要小心了!
本案之判決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葉姓女子駕駛車輛行駛靠近死者所騎乘機車之左側
使死者騎乘機車搖晃不穩、失去平衡而撞及他人所騎乘之機車致人車倒地。
法院認為從行車記錄器的畫面,可以認為被告知道駕駛車輛行經案發地點後,後方發生車禍並有人車倒地之情事
卻仍置之不理而駕車離開現場,加上證人證述的內容,可以認定:
1.事故發生時,被告所駕駛車輛及被害人所騎乘機車距離甚近,且被告亦知道其駕駛過程旁邊有機車行駛。
2.被告於其駕駛車輛內即可聽見機車碰撞聲。
3.被害人所騎乘機車倒地幾秒後,被告就減速行駛,而且位於副駕駛座之被告之老公亦告知被告機車碰撞之事
可認為被告行經事故地點後應馬上就知道該事故之發生且可能與其駕駛行為有關,所以被告有肇事逃逸之犯意。
加上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立法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
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
→立法精神則在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且發生人員傷亡之情況,不論是撞人或被撞
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
參與此整個事故過程之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
√所以如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
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所以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肇事原因如何,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因此認為被告成立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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