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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自己的對話記錄,PO網竟被判刑!?
生活難免不愉快,找個人傾訴是每個人都有過的經驗吧!
網路興起,傾訴也從實體單一訴苦,轉變成上網向全民傾訴、評評理
但將自已與他人的過程通通PO上網,這麼做,卻有人成了被告
2016年04月10日 蘋果日報 截取和朋友的私人對話上網分享,小心觸法!
基隆謝男去年與黃姓友人發生薪資糾紛,在臉書上張貼兩人LINE對話紀錄、電話、照片,要求網友評評理,因此黃男對謝提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告訴。而最後依法判處謝男拘役30日,緩刑3年
一起來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定的呢?
本案判決字號應為基隆地方法院的105年度易字第116號判決
被告與告訴人因為共事工程而認識,但因薪資有糾紛,所以被告在Facebook「基隆人」、「2 號工程地雷」公開社團網頁張貼
「他叫我去工作做完了、叫我15號來領昨天是15號他又開始支支ㄚㄚ,還要告我請各位好友、幫我評評理這樣對嘛欠人家工錢還趕說告人家天地下有公平嗎、請各位好友認識人跟他說工錢快點環我,千萬他叫你去工作要小心領不到錢」
等文字,並在上開文字下張貼告訴人之個人照片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Line之私人對話紀錄截圖等個人資料,以供不特定人瀏覽。
本案涉及的條文是非公家單位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遵循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原則上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法官認為
1.自然人之姓名、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該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2.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產生薪資糾紛,即擅自於Facebook 公開社團網站公布告訴人之照片、姓名、聯絡電話及與告訴人LINE之私人對話紀錄截圖,使瀏覽者能輕易與其他資料對照、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並因此造成告訴人之困擾,自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3.被告之行徑純係發洩私人情緒不滿而為,應認具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並非為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所以構成犯罪。
所以下次與別人產生糾紛想PO文討拍時,真的要先想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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