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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時事學法律】何謂羈押?
板橋警察因為開罰而遭砍傷的畫面怵目驚心、令人憤怒!然而新聞卻報導檢察官第一次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卻被駁回
我想許多人應該都會想:這麼罪證確鑿,連被告都承認的事情,為什麼第一次聲請羈押還會被駁回呢?
其實,羈押的目的是確保將來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並不是刑罰。
即使被告的犯罪行為看起來很明顯,但在法院判決前,還是不能讓他先受刑罰的,所以有犯罪行為不代表可以羈押。
→那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為是讓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而該羈押呢?
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羈押(相對於預防性羈押)的種類有3種原因:
1.被告落跑或很有可能落跑。
2.被告有做或很有可能做破壞證據或與證人串供的行為。
3.犯最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1、2種都沒問題,有問題的是第3種,因為你犯重罪,所以就直接認為你會跑要把你押起來這樣合理嗎?所以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第3種應該還是要配上另外的任一種,只是事證不用那麼高。
此外,因為羈押是蠻嚴重的事情,所以除了前面講到的3種原因外,每種都還要加上犯罪嫌疑重大,和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可以先把人押起來!
第2次檢察官就是補充了被告有落跑得可能這件事(新聞稿:被告失業1個月之久,沒有每天回家,有時不知去向,居無定所;以及警方於105年8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按壓門鈴及敲門長達50分鐘拒不開門等情),才獲准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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