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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何謂易科罰金?緩刑

不小心違法時,而罪並不嚴重時,此時就可向法院爭取判易科罰金或緩刑,而究竟什麼樣的條件符合易科罰金與緩刑的要件?

以下跟大家介紹:

何謂易科罰金?

就是-本來被判的是要坐牢,但因為刑期不長(6個月以下)加上又不是很嚴重的罪(法律規定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讓被告繳錢,就不用去坐牢。

法院在判決書主文會說明就所宣告的刑,可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為折算標準(例如判決主文為:XXX犯侵占,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果法院沒有在主文諭知時,被告檢察官都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但是判決確定後送檢察官執行時,如果他考量認為這樣的案件不把人關起來,難以收到矯正的效果,或者難以維持法律秩序等情形,就可以決定不准許易科罰金。當然,如果受刑人認為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決定不當,可以向做出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


     何謂緩刑?
緩刑是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的被告,為了再給他一次機會,所以同時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

成立要件必須前5年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的有罪判決,而且法院認為本次有罪判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緩刑期滿後有罪判決就失效,被告等於未曾受有罪判決。

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
  5. 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的必要命令。

 

而很多當事人會問我們,到底要怎麼爭取易科罰金或緩刑呢?其實的大概就是表示真實的懺悔,絕不會再犯的態度

但到底能否成功爭取還是要看法官/檢察官,畢竟每位法官/檢察官的想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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