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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獸父、這理由讓他免關!
父母,對孩子來說,往往是最重要的愛
可是當「愛」走調,轉身變成傷害孩子的狼人
無疑就是一場人倫悲劇了~
但為何這樣的獸父,法官卻不加重刑呢?
2016年 10月30日 蘋果日報 舔6歲女兒那裡 這理由讓獸父免關
本件判決字號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案件事實為:甲男趁為讀大班的女兒洗澡完還沒穿衣服的時候,打開包裹於女兒身上之浴巾,再以其嘴舔女兒外陰部,犯了強制猥褻1次得逞。
→最後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感覺好像又是恐龍,但實際上到底是為什麼這樣判呢?
犯罪事實的部分沒有什麼爭議,適用條文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
(加重強制猥褻罪),刑度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
被告為身為父親,不思妥適關愛照顧女兒,竟為滿足個人私慾,罔顧人倫對做猥褻行為,但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考量: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認罪,深表悔意
2.而女兒也不斷表示:我不要告爸爸,我不希望爸爸被關起來
3.被害人之母也到庭陳述,表達原諒被告之意,希望還是能讓女兒擁有父愛
4.被告行為並未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其惡性及犯罪情節究與一般暴力性侵犯罪不同
5.被告無任何犯罪紀錄
6.被告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平日除從事沖壓模具設計工作,尚須兼職送羊奶,負擔太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費用,為家庭經濟支柱
7.被告經醫院鑑定後,認被告本身並無其他特定之性侵害高風險因子,行為模式亦未形成固定模式,估計其同類亂倫行為之未來再犯率為低度風險
→故認為被告所犯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確有情輕法重,於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為期符合罪刑相當及刑罰公平比例原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又再給緩刑。
無論這樣的判決結果,符不符合大家的想法,但是法官確實是考慮種種因素才做了決定,總比什麼都不管直接把被告抓去關個五年,然後女兒沒有父愛、家庭有沒有經濟支柱等都不管來得好
至少在這點,我認為是值得給予法官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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