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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另一半外遇怎辦?妨礙家庭罪-通姦罪?侵害配偶權?

另一半外遇怎辦?妨礙家庭罪-通姦罪?侵害配偶權?.jpg

外遇一直是夫妻離婚的原因之一

當另一半外遇,一般想提告,往往會想到「通姦罪」,然而在2020/5/29,釋字791號通姦罪違憲,通姦罪即刻失效,故現刑法已經沒有「通姦罪」了喔!

之前,我國的「通姦罪」要求相當嚴格,基本上要求→需有性交證據

因此常發生:「男女確於凌晨3、4時許,在房屋內共處一室同床且衣衫不整等情」,但因無法證明有性行為,所以檢察官還是不起訴」

那現已沒有「通姦罪」?還可以告什麼呢?你可以提告民事的『侵害配偶權』

首先用下表幫助大家秒懂被廢除的通姦罪與現行可提告的侵害配偶權差異

罪名

通姦罪(已廢除)

侵害配偶權

屬性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影響

會留下刑事記錄

不會留下刑事記錄

罰則差異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視個案精神賠償

處理差異

可報警/警察陪同抓姦

警方不管,一切要自己來

 

接下來就常見我們被問到的問題,詳細說明讓大家了解,先前解釋通姦罪的,也一併留著(Q6-Q9),有興趣的可看看

 

 

Q1.律師,現已告不成通姦罪,我真的超恨啊,法律都沒得治第三者了嗎?

A:若有另一半與對方曖眛的證據,你可提民事的損害賠償(就是一般常聽到的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院認為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以夫妻互守誠實是很重要的,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就是侵害他方之權利,要賠錢的。因此,配偶與第三人發生通姦、相姦或為曖昧親密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已可動搖婚姻關係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忠實目的時,配偶和小三要一起賠錢。可要求精神賠償,介紹看這篇:精神賠償多少錢才合理?

 

Q2.那哪些行為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呢?

A: 若有逾越正常交友情形就有機會成立侵害配偶權,但還是要其依個案認定喔~

 

Q3.啊….那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計要怎麼算呢?我的愛情值多少錢呢?

A:基本上沒有固定標準,所以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財產、學歷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Q 4 .侵害配偶權也能連同配偶一起告嗎?還是只能告第三者呢?

 

A:侵害配偶權也可以告配偶的,所以在發動程序的時候,可以配偶與第三者一起提告。

 

 

Q5.要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呢?

A:由於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訴訟,檢警是不處理民事的喔!

所以要自己提起民事訴訟,寫狀開庭或委任律師處理。

民事訴訟流程點我看

後續進行可能需要知道:

如何爭取孩子監護權

如何訴請離婚

看其他相關案例:

抓姦蒐到小王證據,卻敗訴

通姦不起訴,卻要賠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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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 .老公外遇,簡訊/LINE等通聯證據,可告通姦嗎?

A:自2020/5/29,釋字791號通姦罪違憲,通姦罪即刻失效

故現已經無法提告刑法的通姦罪了喔

要提告都可以,但沒有性交的證據,要成立通姦罪很困難

刑事訴訟法為保障人權,避免檢察官或警察三不五時就到你家搜索一下,或是隨意搜身,嚴格證明主義,也就是所有的取證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該有票的就要有票、該遵守的規定就要遵守,不然取得的證據就是違法的!

很有可能導致這樣的證據在法院裡不能用(這叫做證據排除)

沒有可用的證據,法院是只能下無罪判決喔!

通姦罪是刑事,原則上也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過若是私人取得的證據(諸如自己弄到的LINE或通聯記錄),法院認為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的適用,因為私人不法取證無普遍性(一般人不會到處幫別人抓姦吧…),而且該私人違法取證可能會另外構成犯罪,已經達到嚇阻的效果,所以使用這樣的證據,並不會有鼓勵私人違法取證的效果,結論就是可以用。

但一定要注意,若是破解對方密碼而登入偷窺,可能會構成妨礙秘密或妨礙電腦使用的犯罪,反而得不償失喔!

Q7.老公外遇(通姦罪),我想原諒他,能否只告小三呢?

A:如上題說明自2020/5/29,釋字791號通姦罪違憲,通姦罪即刻失效

故兩人都不能告通姦罪了喔

根據刑事訴訟法239條(通姦罪)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這樣的規定,我覺得原因在於今天通姦是刑事案件,檢警幫你偵查,事關公共利益,如果事關公益又讓人民挑三揀四,對公益可能保護不周,也讓偵查不方便,所以原則上告訴是主觀不可分(也就是不讓人民選擇只告共犯中的誰)。 

但法律不外乎人情,丈夫外遇,妻子怒告法院,後來又捨不得不捨得丈夫被關,可看到小三又恨得牙癢癢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這樣就對於相姦人提出告訴,此時會因為告訴的不可分效力,丈夫也被告進去,之後再依239條的例外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撤回告訴>>就可達到只告小三的目的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後來已與老公離婚的話,可能就告不成小三了

實務上曾發生過à因為檢察官認為「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認為是「現在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既然都已離婚了,當然就沒有例外規定的適用,而回到原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所以就導致小三無罪了!

 

Q8.通姦罪的刑責是什麼呢?想知道小三的懲罰

A:如Q1說明自2020/5/29,釋字791號通姦罪違憲,通姦罪即刻失效,刑法已無,只能自行提告民事訴訟

根據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Q9.另一半外遇(通姦罪),當初一時心軟原諒,現在若想在提告,可以嗎?

A:如Q1說明自2020/5/29,釋字791號通姦罪違憲,通姦罪即刻失效,無法提告

無法喔~

根據刑法第 245 條規定,如果自己原諒通姦的配偶,包括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者,就不能再告訴(提告)

->因為連配偶都不在意了,國家幹嘛多事來介入。

且還包含配偶縱容或宥恕後,且不容再反悔(不然每次吵架就又說要提告)

目前司法資源都不夠了,還來當你們夫妻吵架的籌碼,不是很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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