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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精神賠償多少錢才合理?哪些情況可要求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又稱精神慰撫金)是指非賠償財物上的損失;雖然當事人沒有受到具體財物的上損失,但可向對方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遇上糾紛,受到財損或身體上的損害,相信大家都知道被害者可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那精神賠償呢?
人為所造成的損害,在目前台灣的法律制度上有『請求損害賠償的制度』
例如:因車禍造成的損害賠償,再來就是大家都聽過的『精神賠償』
只是關於『精神賠償』的金額,到底能請求多少才是合理的呢?
以下,整理較常見的幾種精神賠償,一起來了解下,關於請求精神賠償,在民法中規定:
精神賠償類別 |
法條規定 |
舉例 |
親屬死亡 精神賠償 |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親、子女與配偶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 |
侵害人格權 精神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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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除了賠償因車禍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用外,亦可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2項: 當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各種權利,而是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受害者可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
例如:鄰居噪音,當樓上樓下鄰居製造噪音,影響他人時,就可能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權,被害者可向對方提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前提需舉證,證明已超出一般人能容忍的標準) 關於鄰居噪音,可見這篇:鄰居噪音四招處理 例如:侵害配偶權,當配偶與他人有曖眛或親密行為,被害者(配偶),可向介入婚姻者要求精神賠償 關於侵害配偶權,可見這篇:通姦與侵害配偶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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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約、婚姻消滅的精神賠償 |
依照民法第976條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977條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賠償。 |
老黑和小美訂婚後,小美移情別戀,再和小白訂婚。這時候老黑可以解除婚約,向小美請求精神賠償。 |
未依照民法第976條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被解除婚約者可依民法第979條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
老黑和小美結婚後,雙方合意離婚。小美再和小白結婚,後來卻因為小美找的離婚證人有問題,導致離婚無效。這時老黑和小美的婚姻雖然因民法第 988-1 條消滅,但可以向小美請求精神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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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到底請求多少精神賠償的金額才是合理?
>>>其實精神賠償並沒有固定的標準
舉例來說,假設受損害者為總統或台灣首富,可請求的精神賠償基本上就一定與多數民眾有較大的落差
故一般而言,精神賠償的金額,多是法官在考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等個案情況來判斷應賠償金額。
很多人問我們,律師建議呢?其實我們也是視個案狀況,去協助我們的當事人向對方要求賠償的金額,而每個案件的狀況不同、所以金額的評估也不會一樣,是沒有標準的。
所以精神賠償是不可能漫天喊價,曾有案件,精神賠償開了上百萬,但最後只判賠了幾千元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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