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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收到傳票怎麼辦?必知確認3步驟
傳票是指用來傳喚被告/證人,應用的文件。 (刑事訴訟法71 條與第175條)
一般民眾在收到來自司法單位的傳票,第一個念頭往往是:要上法院了~啊,要準備什麼!接著就急忙來問我們:『律師、律師,怎麼辦,我要上法院了?要怎麼講』
又或者有的些人會直接認為『會不會是詐騙集團?』
首先,收到傳票不代表己判刑,先放下緊張的心,一步步尋找專業處理
收到傳票該怎辬?如何分辨傳票真偽呢?以下3步驟與圖示說明如下:
【步驟1】先確認這張傳票是「哪一個地方法院或檢察署」
如果收到的傳票是「檢察署」:代表案件在『偵查中』,你將要先面對『檢察官』,要到地檢署報到!
如果是收到的傳票是「法院」:代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你將要面對『法官』,要到法院報到!
如果擔心傳票造假,要確認有無蓋「書記官」、「檢察官」印章?並可致電給書記官查詢,確認傳票真偽
這時書記官會要你提供『O股別』、『案號OOO』讓書記官查詢確認。
你亦可直接上法務部網站,搜尋地檢署總機電話,確認是否與傳票上電話號碼相符後再致電詢確認
https://www.moj.gov.tw/mp-001.html
(當然,你也可以帶『身份證』,實地到『地檢署』詢問)
【步驟2】確認被傳人地址與姓名是否正確?
若資訊有誤,再向承辦案件書記官進一步確認、查詢。
【步驟3】確認被傳喚人的身份,是『被告』還是『證人』?
如果你是被告:建議趕緊找律師協助,討論如何面對檢察官。
如果你是關係人:表示非被告,也非證人,而是跟案件有相關的「關係人」
如果你是證人::檢察官在訊問前,會給你一張『結文』
要您照念後並簽名(具結),若你的陳敘中有不實,就會觸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證人可否不簽『結文』?
若無正當理由,一般都是『不行』的,何謂正當理由,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9~182條的事由
e.g.:有職務秘密的公務員或專業人員、被告親屬,作證會使自己遭刑事追訴等等
3-2:證人收到傳票一定要出庭做證嗎?可否不去嗎?
國民均有作證義務 所以不能不去,無論是「被告」或「證人」,若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進行拘提(警察上門強制帶走的意思)
3-3:收到傳票,若臨時有事不能到,能否請假呢?
如果已經定好機票要出國(是避風頭麻XD),或是要進行手術,是可事先附具證明向地檢署或法院請假,通常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准許。
不過如果是要上班這種理由,是不會被接受的。
除非不得已,最好不要臨時請假,畢竟不管檢察官或法官,都沒有義務配合你一個人,大家互相尊重吧!
最後小提醒:
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享有「緘默權」(可保持沈默),與「不自證己罪」(證明犯罪是檢察官的責任),切勿相信來路不明的人,找合格律師討論案情,決定如何陳述才較為理想。
確認律師真偽-請上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https://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x
《也可直接找我們『律師真心話』粉專,私訊尋求協助》
另外新北地檢署官網上的介紹,讓大家了解,這就是偵查庭喔~~
各檢察署偵查庭之佈置得視空間大小依例示圖原則酌情辦理。
年老或體衰之告訴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應訊時,檢察官得視情形在應訊處設置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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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刑事案件一定會開偵查庭嗎?
諮詢請上 FB 搜尋 律師真心話 私訊諮詢喔,謝謝
謝謝分享實用的法律知識~
感謝支持^^
嗚嗚~我8月8日要上偵查庭了,被人亂告~不知道會不會有事,律師費是不是很貴啊>///<
要看請律師做什麼事,也可只做部分,就比較能負擔~
是被告大家傳說中的妨礙名譽罪,對方是個某某情慾人,聽說連我一共10多人被她告,該不會找律師團來對付我們這些小民吧@@
前陣子收到被告"妨害名譽",導致要至北市刑大做筆錄, 請問 做完筆錄後,到檢察官哪裡(檢察官傳喚),大概需要多久時間? 以及 中間若都不請律師,是否可行? 感謝忙中回覆~
時間要看警方的安排,每個地方處理的時間都不一樣,1個月-4個月都有可能 不清楚具體的案件內容,單就罪名,無法給建議喔~因為每件個案的狀況都不同。
請問地檢署只有打電話叫我出庭看證物 沒有寄傳票 雖然也沒有逼不得已的理由 但要開庭的話我還要特地從高雄坐車回桃園 實在麻煩 請問這樣有強制要出庭嗎 謝謝你的答覆
請問不是說案件偵查不公開嗎 為什麼媒體還是會報導呢(如詐騙案件) 因為受害者已經很痛苦了,再給媒體報導就是二次傷害了 如果出庭的話可以要求不要公開嗎 再請問一下去那邊可以查得到案件已經送到地檢署,因為我想要更改寄送的地址,但是陳明狀要填寫股別等資料,所以要再地檢寄單之前知道相關的資料,不知道那邊可以查得到,麻煩您有空的時候回答一下感謝
我今天開了妨害名譽偵查庭,我是被告,對方只來了律師 檢察官認為我沒有被起訴的必要,但仍告知對方好好想一想要不要撤告,如果堅持要告只能走法律流程,但他不認為這個案件有告贏的可能! 我想詢問為何檢察官可以提不起訴,仍告知對方考慮撤告?我不確定告訴人是否告了不只我一個人(網路留言案件),所以檢察官才會提起這樣的建議? 另外檢察官在確認不起訴之前,會開幾次偵查庭呢? 感謝律師真心話的回覆
您好!我先生的前妻儿子27岁了,因为自己背了四十几万的信债自己还不出来了,找到了二十几年沒见面的父亲,逼迫他出面还钱,如果不给的话就要告他弃养,说要付刑事责任,请问如果法院寄传票我先生都不签收会被通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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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酒駕抓第二次累犯有移送法院第撿署要不要關嗎?曾經被警察抓有申請勞動服務。第二次有嗎?
諮詢請上fb搜尋 「律師真心話」線上諮詢,謝謝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 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抗 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被引用 2 次] 裁判日期: 102.08.29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三號 抗 告 人 陳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定應執行刑之更審裁定(一○ 二年度聲更字(一)第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 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 且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陳俊龍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 求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未逾法定刑範圍,亦 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所定執行 刑過重,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m 🐷🐄🐃🐄🐷🐖🐐🐃🐄🐷🐐🐑🐑🐪🐐🐃🐄🐷🐄🐄🐄🐄🐑🐑🐐🐐🐐🐐🐐🐪🐐🐐🐐 | 回公會首頁 |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商品展示 優惠卷 留言版 聯絡我們 團購發起 . 抱歉,尚未提供資料。 電話: 05-2537516 傳真: 05-2535230 地址: 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十字號41號 全省小心惡鐵工傷害人 林口區中正路6之中 2019/03/24 13:23 . .中埔鄉親要小心Y,🐷🐷🐷🐖🐖🐖🐷🐷🐖🐖 中 埔 雙煞(~🐷🐷 廖志忠+廖志賢……兩名……雙剎……歹徒!!🐷🐖🐷🐖 兩個……雙 剎🐷🐖🐖🐖🐷 萬利鐵工人 行業類別: 其他營造 電 話: 05-2532527 傳 真: 05-2530761 企業地址: 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湖仔厝15鄰8號。🐷🐷🐗 埔隆興村……“萬^萬O利~F” @@與本縣~“”侯議長“在选舉”時&&廖姓歹徒 出現!&在“”侯公館“”附近鬼異之歹徒……之後被遊邀請“泡茶^~^”之惡、煞啦!! @…………“……^@^”1)廖志忠!廖志賢&~双煞~&(&法源網~查前科“~……”谷歌查……“前科累累”@@……中埔卿親!“&大家要小心”……叫“萬XX……鉄工…… 力”的廖姓~歹徒唱歌……&🐷🐖🐗🐖🐷🐷🐗🐽🐯🐗🐃🐔🦃🐾🐔🐣🐤🐣🦃🐾🐾🐼🐨🐨🐣🐤🐥 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廖志忠以施作鐵門、鐵窗工程維生,因不滿林建名「請其就 施作鐵門工程估價在先,事後卻另找他人估價」,於民國10 1 年6 月20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友人即被告吳俊憲,前至嘉義縣○ ○鄉○○村00鄰○○○00○00號告訴人林建名住宅外面。嗣 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絡,由廖志忠出手扯住林建名頸部、廖志賢出手拉住林建名 腋下🐷🐗🐗🐖🔊🕨🕩🕪 被從林口🐷🐷萬利鐵工殺傷的 林 董事長 請中埔鄉 大眾 小心這家 打鐵店 中 埔村的林董事長……⊙ . 回覆文章 發文者: 訪客 主題: 目前字數 : 0, 剩餘字數 : 60 全省小心惡鐵工傷害人 內容: 換行用Enter 目前字數 : 0, 剩餘字數 : 1000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一編號: 40917106 地 址: 🐷🐷🐷🐷🐷🐷🐷🐷🐷🐷🐷🐪🐪🐪🐪🐪🐪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6鄰1塊厝23-6號1樓 負責人: 陳俊龍 縣 市: 嘉義縣 登記機關: 嘉義縣政府 設立日期: 民國104年10月30日 變更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6日 資本額: 200,000元 所屬分類:房屋居家 、防水理水及空調工程 、空調工程 🐷🐷🐃🐏🐑🐷🐷🐴🐴🐆🐄🐷🐴🐷🐷🐷🐷🐄🐄🐄🐷🐷🐄🐃🐄🐷🐷🐃🐄🐷🐷🐄🐄 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抗 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被引用 2 次] 裁判日期: 102.08.29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三號 抗 告 人 陳俊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定應執行刑之更審裁定(一○ 二年度聲更字(一)第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 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 且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陳俊龍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因依檢察官循抗告人請 求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未逾法定刑範圍,亦 無違背公平正義情形,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所定執行 刑過重,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m 🐷🐄🐃🐄🐷🐖🐐🐃🐄🐷🐐🐑🐑🐪🐐🐃🐄🐷🐄🐄🐄🐄🐑🐑🐐🐐🐐🐐🐐🐪🐐🐐🐐 | 回公會首頁 |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商品展示 優惠卷 留言版 聯絡我們 團購發起 . 抱歉,尚未提供資料。 電話: 05-2537516 傳真: 05-2535230 地址: 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十字號41號 全省小心惡鐵工傷害人 林口區中正路6之中 2019/03/24 13:23 . .中埔鄉親要小心Y,🐷🐷🐷🐖🐖🐖🐷🐷🐖🐖 中 埔 雙煞(~🐷🐷 廖志忠+廖志賢……兩名……雙剎……歹徒!!🐷🐖🐷🐖 兩個……雙 剎🐷🐖🐖🐖🐷 萬利鐵工人 行業類別: 其他營造 電 話: 05-2532527 傳 真: 05-2530761 企業地址: 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湖仔厝15鄰8號。🐷🐷🐗 埔隆興村……“萬^萬O利~F” @@與本縣~“”侯議長“在选舉”時&&廖姓歹徒 出現!&在“”侯公館“”附近鬼異之歹徒……之後被遊邀請“泡茶^~^”之惡、煞啦!! @…………“……^@^”1)廖志忠!廖志賢&~双煞~&(&法源網~查前科“~……”谷歌查……“前科累累”@@……中埔卿親!“&大家要小心”……叫“萬XX……鉄工…… 力”的廖姓~歹徒唱歌……&🐷🐖🐗🐖🐷🐷🐗🐽🐯🐗🐃🐔🦃🐾🐔🐣🐤🐣🦃🐾🐾🐼🐨🐨🐣🐤🐥 審裁判 相關法條 最高法院裁判 【裁判字號】 102,上易,468 【裁判日期】 1021105 【裁判案由】 強制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強制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 度簡上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7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 廖志忠以施作鐵門、鐵窗工程維生,因不滿林建名「請其就 施作鐵門工程估價在先,事後卻另找他人估價」,於民國10 1 年6 月20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搭載其胞弟即廖志賢、其友人即被告吳俊憲,前至嘉義縣○ ○鄉○○村00鄰○○○00○00號告訴人林建名住宅外面。嗣 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在未經告訴人林建名及其妻林芷玲 之同意下,即無故擅自侵入上開住宅。雙方在屋內發生口角 爭執後,廖志忠、廖志賢、吳俊憲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 絡,由廖志忠出手扯住林建名頸部、廖志賢出手拉住林建名 腋下🐷🐗🐗🐖🔊🕨🕩🕪 被從林口🐷🐷萬利鐵工殺傷的 林 董事長 請中埔鄉 大眾 小心這家 打鐵店 中 埔村的林董事長……⊙ . 回覆文章 發文者: 訪客 主題: 目前字數 : 0, 剩餘字數 : 60 全省小心惡鐵工傷害人 內容: 換行用Enter 目前字數 : 0, 剩餘字數 : 1000
請教一下,步驟三身份如果是告訴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