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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收到傳票等於上法院?跟你想的不一樣(地檢署與法院差異)

不少人只要收到傳票,就誤以為是上法院

然後就急著問…律師、律師怎麼辦?結果我們一看

發現是檢察署(地檢署)~

本篇跟大家說明,檢察署(地檢署)與法院是不一樣的喔!

→首先刑事案件才會有√偵查庭

程序如下:

1.報案:警察機關或地檢署

2.檢察官開偵查庭:檢察官開偵查庭了解案情

3.檢察官起訴: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可能」起訴被告;反之當檢察官認為沒有犯罪,不起訴被告,案件就會終結

4.案件移交法院:法官審判

0710

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可以粗略的分為偵查審判這兩部分~

 

項目

說明

地點

偵查

由檢察官負責,代表國家蒐集刑事犯罪證據,當檢察官認為被告的確有成立犯罪嫌疑的時候,就會把起訴,這時案件就進入審判程序。

偵查庭

地檢署

審判

法官來審判、下判決,而檢察官自己擔任原告的角色

法庭

法院

             

所以在刑事案件上,並不是告人,就會馬上要到法院出庭,而且會先經過 地檢署(檢察官的 <偵查>),才會決定案件要不要送到法院審判

 

◆偵查庭誰可以去?

由於偵查不公開,故除了檢察官傳喚的證人、被告與雙方律師,其他人都是不能旁聽或觀看的喔!

所以有些當事人問:「我是報案人耶,為什麼警方後續的偵辦進度都沒有告訴我」->因為偵查不公開喔~

而有當事人又會問,那我怎麼知道我報案了,警方到底有沒有處理啊?-->只要有向警方拿報案三聯單,有三聯單就一定會偵辦~

 

◆法庭(審判庭)誰可以去?
基於公開審判原則 審判庭原則上開放旁聽 
但也是有例外喔~像少年案件或性侵害等為了當事人隱私/名譽 就沒有開放旁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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